【人在囧途】《人在囧途》诉《泰囧》侵权案今日开庭
来源:公司财报 发布时间:2007-11-08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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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认为《人再囧途之泰囧》的作品名称、内容及宣传广告等存在虚假宣传、捏造事实的情况,并误导观众误以为其是《人在囧途》的续集,《人在囧途》片方武汉华旗影视制作有限公司将光线影业、徐铮等5被告诉至法院,以其行为涉嫌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索赔1亿元。今天上午,此案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一审开庭。
9时30分,此案正式开审,记者注意到,双方均为代理律师出庭应诉。
武汉华旗影视制作有限公司、刘某共同起诉称,该公司享有《人在囧途》电影作品、剧本和音乐的著作权,拥有《人在囧途》的一切知识产权,刘某为《人在囧途》电影的出品人,根据法律规定享有相应权利。被告将电影名称定为《人再囧途之泰囧》属于与《人在囧途》特有名称相同或者相似名称的行为,容易导致公众误认。在宣传过程中,被告在各种场合明示、暗示其为《人在囧途》的续集、升级版。实际上为虚假宣传,并贬损了原告的利益,属于商业诋毁行为。
被告光线传媒、光线影业公司、影艺通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真乐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及徐铮对起诉内容一并进行答辩,5被告首先对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提出异议,认为电影出品人刘某不是电影经营者,不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起诉的主体条件,且《人在囧途》的出品单位为3家公司,原告作为共有权人,其主张需要取得其他共有权人同意。此外,《泰囧》这部作品从立项到公映,都经过了相关部门审核。而在片名定义上,“人在囧途”属于一个句式,不具有独创性。且从词语元素来看,“人在囧途”几字均来源于公共领域。
对于广告宣传部分,被告认为在客观上,《泰囧》全部官方宣传片包括海报视频,都不存在虚假宣传。而原告所称的这两部片子被广泛对比,属于第三方媒体所为,并非被告针对《泰囧》进行的宣传行为。由于此案证据众多,庭审持续至晚上,案件并未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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