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发科技2015年|成发科技:2015 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来源:公司财报 发布时间:2015-11-20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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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成发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扣税前现金红利:0.03 元/股。

  ● 扣税后现金红利:个人投资者和证券投资基金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

  实际转让股票时根据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Ⅱ”)和

  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为 0.027 元/股;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为 0.03

  元/股。

  ● 股权登记日:2016 年 6 月 15 日。

  ● 除息日:2016 年 6 月 16 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 年 6 月 16 日。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公司《2015 年度利润分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计划》已经 2016 年 4 月 22 日

  召开的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于 2016 年 4 月

  23 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

  交所”)网站上(www.sse.com.cn)。

  二、分配方案

  (一)发放年度:2015 年度。

  (二)发放范围:截止 2016 年 6 月 15 日(股权登记日)下午上交所收市

  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

  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三)本次分配以 330,129,367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

  利 0.30 元(含税),送 0 股,转增 0 股,共计派发股利 9,903,881.01 元。

  (四)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

  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和《关

  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的有关规定,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对个人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公

  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

  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

  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应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在收到

  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

  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

  (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

  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公司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

  股息 0.027 元人民币。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

  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

  请。

  3、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其股息、红利所得税

  由其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股息为税前每股人民币 0.03 元。

  4、对于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股东(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本公司 A

  股股票(“沪股通”),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

  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

  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的规定,按

  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027 元。对于香港投资

  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

  得税率低于 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上市公司主

  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应按已征税款

  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三、相关日期

  (一)股权登记日:2016 年 6 月 15 日。

  (二)除息日:2016 年 6 月 16 日。

  (三)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 年 6 月 16 日。

  四、分配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 2016 年 6 月 15 日下午上交所收市后,在中登上海分公司登

  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实施办法

  1、公司控股股东成都发动机(集团)有限公司由公司直接发放现金红利。

  2、其余股东的现金红利,由公司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

  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交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

  已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

  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

  进行派发。

  六、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 系 人:郑云燕

  联系电话:028-8935 8665

  传 真:028-8935 8615

  公司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三河镇蜀龙大道成发工业园

  邮 编:610503

  七、备查文件目录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四川成发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6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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