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从业人员炒股处罚|允许证券从业人员买卖股票
来源:市场交易 发布时间:2009-07-19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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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的背景下,如此大范围、大力度的修订,会带来哪些变化?又将怎样影响市场的参与者?(金融屋财经网) 投资者最该关注的十件事: 1、股票发行注册由交易所审核 草案首次明确公开发行股票并拟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由证券交易所负责进行审核。交易所出具同意意见的,应当向证券监管机构报送注册文件和审核意见,证券监管机构十日内没有提出异议的,注册生效。 2、欺诈发行处罚标准大幅提高 根据草案,如果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尚未发行证券的,处以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罚款;已经发行证券的,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2%以上10%以下的罚款。 3、修订草案新增现金分红制度 现金分红不足一直是中国股市的一大难题。为解决这一问题,草案明确,在尊重公司自治的前提下,要求上市公司在章程中明确现金分红的具体安排和决策程序。 4、允许设立合伙制的证券企业 草案明确提出“证券合伙企业”的概念,这就意味着将允许设立合伙制的证券企业。草案规定了证券公司、证券合伙企业经营草案规定的证券业务之一的,注册资本或者出资额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 5、证券从业人员“炒股”解禁 根据草案,证券经营机构、证券交易场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证券从业人员,应当事先向其所在单位申报本人及配偶证券账户。 6、为境外企业境内上市预留法律空间 此次公布的草案中有4个条款专门对境外企业在境内上市作出了相关规定。这些条款内容涉及境外发行人所在国家或地区的证券法律和监管制度,在境内上市的信息披露要求等。 7、新增条款禁止跨市场操纵行为 草案新增条款禁止跨市场操纵行为,防止在衍生品市场和现货市场之间进行价格操纵。禁止的行为主要包括:为了在衍生品交易中获得不正当利益,通过拉抬等手段,影响衍生品基础资产市场价格的行为等。 8、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责同内幕交易 这里的“未公开信息”,是指除内幕信息以外对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且尚未公开的信息。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与内幕交易一样承担赔偿责任。 9、遇上市公司造假可先协议赔偿 草案规定,因欺诈发行、虚假陈述或者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相关的证券经营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可就赔偿事宜与投资者达成协议,予以先期赔付。 10、民事赔偿可以推选代表诉讼 由于缺乏集体诉讼制度,股民索赔一直是一大难题。草案规定,投资者提起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证券民事赔偿诉讼时,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可以依法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 内容由金融屋财经网(zhicheng.com)整理提供 扫描二维码关注金融屋财经网(zhicheng.com)最新动态推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