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达矿业股票_宏达矿业:关于股东股权解除质押公告!

来源:汽车 发布时间:2016-09-23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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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融屋财经网(www.joewu.cn)07月18日讯

  证券代码:600532证券简称:宏达矿业公告编号:2016-044

  山东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股权解除质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股份质押的具体情况

  2015年12月30日,戴浒雄先生将其持有的山东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47,071,806股无限售流通股通过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质押给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占公司总股本的9.12%。

  二、股份解除质押的相关情况

  1、公司于近日接到股东戴浒雄先生通知,其所持有的上述全部股份已于近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了解除质押登记手续。

  2、截至本公告日,戴浒雄先生持有公司股份47,071,80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9.12%。本次解除股份质押后,戴浒雄先生持有公司的股份无质押情形。

  特此公告。

  山东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五日

  证券代码:600532证券简称:宏达矿业公告编号:2016-045

  山东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股份转让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权益变动属于山东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达矿业”

  或“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戴浒雄先生将其所持公司43,459,806股股份协议转让给上海晶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晶茨”)。股份转让完成后,上海晶茨持有公司股份的比例为8.42%,不触及要约收购。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一、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股东戴浒雄先生通知,戴浒雄先生于近日与上海晶茨签署《股份转让协议》,其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将其持有的宏达矿业43,459,806股无限售流通股股份转让予上海晶茨。

  本次权益变动前,戴浒雄先生持有公司股份47,071,80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9.12%;本次权益变动后,戴浒雄先生持有公司股份3,612,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70%。

  本次权益变动前,上海晶茨未持有公司股份;本次权益变动后,上海晶茨持有公司股份43,459,80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8.42%,上海晶茨成为公司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

  二、所涉及事项

  1、本次协议转让股份事项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2、本次权益变动涉及信息披露义务人戴浒雄、上海晶茨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发布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相关公告。

  特此公告。

  山东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五日

  山东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山东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宏达矿业

  股票代码:600532

  信息披露义务人:戴浒雄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

  通讯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广灵二路

  股份变动性质:减少

  签署日期:2016年7月14日

  声 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编写。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山东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山东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三、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山东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股东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人关系。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 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 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释 义

  除非特别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书中有如下特定意义:

  ■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戴浒雄(无曾用名)

  性别:男

  国籍:中国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否

  身份证号码:3101091959********

  通讯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广灵二路

  通讯方式:021-65286862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二节 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转让其持有的宏达矿业股票目的为自身资金周转需要。

  二、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宏达矿业股份3,612,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70%,在未来12个月内不排除减少或增加其所持有宏达矿业股份的计划。

  第三节 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

  戴浒雄(身份证号:3101091959********)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向上海晶茨转让其持有的宏达矿业无限售流通股43,459,806股,占宏达矿业总股本的8.42%。

  二、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戴浒雄持有宏达矿业无限售流通股股份47,071,806股,占宏达矿业总股本的9.12%。本次权益变动后,戴浒雄持有宏达矿业股份3,612,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70%。其不再是宏达矿业持股5%以上股东。

  三、本次权益变动相关协议的主要内容

  2016年7月13日,戴浒雄与上海晶茨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该协议的主要内容为:

  1、协议当事人

  出让方:戴浒雄

  身份证号:3101091959********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

  受让方:上海晶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颜静刚

  住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北兴村凤西路1512号273室

  2、转让标的

  上海晶茨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受让戴浒雄持有的宏达矿业43,459,806股股份,占宏达矿业总股本的8.42%。

  3、协议对价

  经友好协商,双方同意转让对价如下:转让单价为16.13元/股,标的股份转让款合计为701,006,670.78元(大写:柒亿零壹佰万陆仟陆佰柒拾元柒角捌分)。

  4、付款及过户安排

  双方同意按照以下方式进行股份过户及支付转让款:

  戴浒雄先生应在2016年7月20日前将标的股份过户登记至上海晶茨证券账户名下。

  标的股份过户完成后三个月内,上海晶茨向戴浒雄支付全部转让款701,006,670.78元(大写:柒亿零壹佰万陆仟陆佰柒拾元柒角捌分)。

  四、本次权益变动的附加条件、补充协议等情况

  除《股份转让协议》约定的条件外,本次股份转让无其他附加条件,不存在 补充协议。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未清偿其对上市公司的负债,不存在未解除上市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六、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权利限制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43,459,80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8.42%。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出让的上市公司股份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质押、查封或冻结等权利限制情形。

  第四节 前六个月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六个月内,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第五节 其他重大事项

  一、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其他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信息。本次权益变动后,本信息披露人与其他信息披露人之间不存在一致行动人协议。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本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

  第六节 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2、《股份转让协议》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填表说明:

  1、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是或否”填写核对情况,选择“否”的,必须在栏目中加备注予以说明;

  2、不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无”填写核对情况;

  3、需要加注说明的,可在栏目中注明并填写;

  4、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多人的,可以推选其中一人作为指定代表以共同名义制作并报送权益变动报告书。

  山东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山东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宏达矿业

  股票代码:600532

  信息披露义务人:上海晶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北兴村凤西路1512号273室

  通讯地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北兴村凤西路1512号273室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增持

  一致行动人:梁秀红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数量不变

  签署日期:2016年7月14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山东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在山东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持有、控制权益的股份。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司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和所聘请的专业机构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实际控制人承诺本报告书及其申报材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释 义

  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书中的含义如下:

  ■

  特别说明:本报告书中所列数据可能因四舍五入原因而与根据相关单项数据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略有差异。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上海晶茨

  (一)上海晶茨的基本情况说明

  ■

  (二)上海晶茨的相关产权与控制关系

  1、上海晶茨股权控制关系结构图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上海晶茨的股权控制关系如下图所示:

  ■

  2、上海晶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1)上海晶茨的控股股东

  ■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中技集团持有上海晶茨99%的股份,为上海晶茨的控股股东。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中技集团的股权结构如下:

  ■

  (2)上海晶茨的实际控制人

  ■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颜静刚先生持有上海晶茨的控股股东中技集团95%的股份,为中技集团执行董事。因此,颜静刚先生为上海晶茨的实际控制人。同时,颜静刚先生为宏达矿业目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梁秀红女士的配偶。

  (3)上海晶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关联企业及主营业务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中技集团及颜静刚先生所控制的核心企业基本信息如下:

  ■

  (三)上海晶茨及其控股股东的财务简况

  1、上海晶茨最近两年的财务状况

  上海晶茨设立于2014年5月,近两年上海晶茨主要财务数据如下:单位:万元

  ■

  2、中技集团最近两年的简要财务数据

  中技集团设立于2014年5月,近两年中技集团母公司口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单位:万元

  ■

  (四)上海晶茨最近五年合法合规经营情况

  上海晶茨最近五年内未受过与证券市场相关的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亦未有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情况。

  (五)上海晶茨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

  上海晶茨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如下:

  ■

  上述人员在最近五年之内均没有受过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六)上海晶茨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上海晶茨的实际控制人颜静刚先生直接持有中技控股178,381,390 股股份,占比为30.98%,同时,通过华富基金-浦发银行(15.810, 0.10, 0.64%)-华富基金浦发成长1 号资产管理计划持有中技控股4,495,200 股股份(该计划合计持有中技控股4,495,200 股股份)、通过浙商基金-兴业银行(15.610, 0.08, 0.52%)-浙商睿众5 号分级特定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持有中技控股6,531,144 股股份(该计划合计持有中技控股6,825,037 股股份),因此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颜静刚先生直接和间接持有的中技控股股份数合计为189,407,734 股,占中技控股总股数的32.90%,如下表所示:

  ■

  (七)上海晶茨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及其他金融机构5%以上股份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上海晶茨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持有5%以上的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及其他金融机构股份的情况。

  (八)上海晶茨最近两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上海晶茨最近两年其控股股东为中技集团,实际控制人为颜静刚先生,未发生变更。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梁秀红

  (一)梁秀红的基本情况说明

  ■

  (二)梁秀红最近 5 年任职情况

  ■

  (三)梁秀红最近 5 年受到行政和刑事处罚、涉及诉讼或者仲裁等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梁秀红女士最近五年之内没有受过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四)梁秀红所控制的核心企业及核心业务,关联企业及主要业务

  1、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宏达矿业外,梁秀红女士未控制其他企业;

  2、梁秀红女士配偶颜静刚先生控制的核心企业情况请参见本报告书“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介绍/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上海晶茨/(二)上海晶茨的相关产权与控制关系/2、上海晶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3)上海晶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关联企业及主营业务的情况”。

  (五)梁秀红持有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情况

  1、截至本报告签署日,梁秀红女士不存在持有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己发行股份5%的情况;

  2、截至本报告签署日,梁秀红配偶颜静刚先生直接及间接持有境内上市公司中技控股(600634.SZ)合计32.90%的股份。

  三、交易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与上市公司的控制关系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与上市公司关系如下:

  ■

  第二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决定

  一、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是基于信息披露义务人对宏达矿业未来发展形势的看好。未来条件成熟时,上海晶茨将与一致行动人共同利用上市公司平台对优质资产进行有效整合,从而增强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

  二、未来12月内持股意向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尚未制定在未来12个月内增持或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但不排除未来12个月增持或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可能。如果未来增持或处置已拥有权益的股份,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三、本次权益变动所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及时间

  1、2016年7月13日,上海晶茨的执行董事批准了本次交易;

  2、2016年7月13日,上海晶茨召开股东会,同意本次交易;

  3、2016年7月13日,上海晶茨与戴浒雄签署关于本次交易的《股份转让协议》。

  第三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权益变动的方式与结果

  本次权益变动前,上海晶茨未持有宏达矿业的股份,亦未实际控制上市公司具有表决权的股份;梁秀红女士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宏达矿业77,409,858股股份(占宏达矿业股份总数的15.00%);戴浒雄先生持有宏达矿业47,071,806股股份(占宏达矿业股份总数的9.12%),为宏达矿业第二大股东。

  经双方自由、友好协商,戴浒雄先生向上海晶茨转让其持有的宏达矿业43,459,806股股份,转让单价为16.13元/股。

  本次权益变动后,上海晶茨持有宏达矿业43,459,806股股份,占宏达矿业股本总额的8.42%;戴浒雄持有宏达矿业3,612,000股股份,占宏达矿业股本总额的0.70%。宏达矿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仍为梁秀红女士。

  二、《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2016年7月13日,上海晶茨与戴浒雄先生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该协议的主要内容为:

  (一)协议当事人

  出让方:戴浒雄

  身份证号:310109195903******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

  受让方:上海晶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3016829224

  法定代表人:颜静刚

  地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北兴村凤西路1512号273室

  (二)转让标的

  上海晶茨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受让戴浒雄先生持有的宏达矿业43,459,806股股份,占宏达矿业股本总额的8.42%。

  (三)协议对价

  经友好协商,双方同意转让对价如下:转让单价为16.13元/股,标的股份转让款合计为701,006,670.78元(大写:柒亿零壹佰万陆仟陆佰柒拾元柒角捌分)。

  (四)付款方式及股权过户安排

  双方同意按照以下方式进行股份过户及支付转让款:

  戴浒雄先生应在2016年7月20日前将标的股份过户登记至上海晶茨证券账户名下。

  标的股份过户完成后三个月内,上海晶茨向戴浒雄支付全部转让款701,006,670.78元(大写:柒亿零壹佰万陆仟陆佰柒拾元柒角捌分)。

  三、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及股份转让的其他安排

  根据戴浒雄先生出具的承诺函,自《股份转让协议》签署之日至上述股份转让完成,该等通过协议转让的上市公司股份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质押、查封或冻结等权利限制情形。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本次交易无附加特殊条件、不存在补充协议,除本报告书已披露的情形外,协议双方未就股票表决权的行使做出其他安排。

  第四节 资金来源

  本次交易股份转让款合计为701,006,670.78元,标的股份过户完成后3个月内支付完毕。

  上海晶茨已出具声明,本次权益变动的资金来源于晶茨投资的自有资金、股东借款或合法筹集资金,该等资金来源合法,不存在向前述情形外的其他第三方募集的情况,也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来源于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的情况(上海晶茨的股东、上海晶茨的实际控制人、上海晶茨的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非上市的企业除外),不存在通过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置换或者其他交易获取资金的情形。本次受让标的股份的资金不包含任何杠杆融资结构化设计产品。

  第五节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的后续计划

  一、是否拟在未来12个月内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

  本次权益变动前,宏达矿业的主营业务为铁矿石采选,目前钢铁行业整体呈现普亏状态,上市公司面临严峻的市场形势,宏达矿业一直在寻求机会调整产业结构。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暂无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的明确计划,也没有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进行重大调整的明确计划,但是不排除未来12个月内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资产、业务调整。届时,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

  二、未来12个月内是否拟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未来12个月内暂无明确的资产重组计划。

  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资产、业务的调整或重组,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

  三、调整上市公司现任董事会或高级管理人员组成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暂无调整上市公司现任董事会或高级管理人员组成的计划或建议。

  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

  四、对上市公司《公司章程》进行修改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暂无对上市公司章程进行修改的计划。

  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

  五、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作出重大变动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暂无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作重大变动的计划。

  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

  六、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作出重大变动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暂无调整上市公司现有分红政策的计划。

  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

  七、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暂无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等有重大影响的调整计划。

  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上述重组和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

  第六节 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影响的分析

  一、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宏达矿业仍将作为独立运营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宏达矿业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股东的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为确保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宏达矿业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独立的经营能力,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承诺保持与上市公司之间的人员独立、财务独立、业务独立、机构独立、资产独立完整,并出具了《关于保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函》,承诺如下:

  “本次交易完成后,本承诺人不会损害宏达矿业的独立性,在资产、人员、财务、机构和业务上与宏达矿业保持五分开原则,并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保持并维护上市公司的独立性。若本承诺人违反上述承诺给宏达矿业及其他股东造成损失,一切损失将由本承诺人承担。”

  二、同业竞争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目前不存在从事与宏达矿业相同或相似业务的情形,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为避免将来产生同业竞争,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均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承诺如下:

  “一、本承诺人及控制的其他企业目前不存在与宏达矿业及宏达矿业控制的公司从事相同或相似业务而与宏达矿业构成实质性同业竞争的情形,也不会以任何方式直接或者间接从事与宏达矿业及宏达矿业控股子公司构成实质竞争的业务;

  二、 本承诺人及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不投资与宏达矿业相同或相类似的产品,以避免对宏达矿业的生产经营构成直接或间接的竞争;

  三、 本承诺人将不利用对宏达矿业的股东身份进行损害宏达矿业及宏达矿业其他股东利益的经营活动;

  如违反上述承诺,本承诺人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充分赔偿或补偿由此给宏达矿业造成的所有直接或间接损失。”

  三、关联交易

  在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与宏达矿业实际控制人梁秀红女士构成一致行动人关系。为了保护宏达矿业的合法利益,维护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出具了《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承诺如下:

  “本承诺人在作为宏达矿业5%以上股东期间,本承诺人及控制的其他企业,将尽量减少、避免与宏达矿业间不必要的关联交易。对于本承诺人及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宏达矿业发生的关联交易确有必要且无法规避时,将继续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一般商业原则,依照市场经济规则,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履行合法程序,依法签订协议,保证交易价格的透明、公允、合理,在股东大会以及董事会对有关涉及本承诺人及所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宏达矿业的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履行回避表决的义务,并将督促宏达矿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宏达矿业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如果本承诺人及控制的其他企业违反上述所作承诺及保证,将依法承担全部责任,并对由此造成宏达矿业及其他股东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七节 与上市公司间的重大交易

  一、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的交易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与宏达矿业及其子公司进行资产交易的合计金额高于3,000万元或者高于宏达矿业最近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净资产5%以上的交易。

  二、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髙级管理人员之间进行的交易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与宏达矿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的合计金额超过人民币5万元以上的交易。

  三、对拟更换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髙级管理人员的补偿或类似安排

  2015年12月24日,宏达矿业发布《山东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辞职公告》,公告披露宏达矿业董事会于2015年12月22日收到董事段连文、孙利、石鑫、李士明、孙志涛、胡坚、胡元木、戴冠春、葛洪祥申请辞去公司董事的辞职报告;监事曹蕾、边春香、边文军、孙文涛、丁强辞去公司监事的辞职报告;高级管理人员孙利、石鑫、李士明、于晓兵、相永亮、钊静辞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辞职报告。由于前述董事、监事辞职导致宏达矿业董事会、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宏达矿业现有董事、监事在宏达矿业选举出新董事、监事之前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监事职责,辞职申请自宏达矿业股东大会选举出新的董事、监事后生效,不会影响宏达矿业正常运作。宏达矿业将尽快按法定程序选举新的董事、监事。上述高级管理人员在宏达矿业董事会聘任新任高管人员之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辞职报告自董事会聘任新的高管人员之日起生效。宏达矿业将依照规定尽快聘任高级管理人员。

  2016年1月8日,宏达矿业通过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选举崔之火、吕彦东、张辉为宏达矿业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丁以升、张秀其为宏达矿业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姜毅、粱琴为宏达矿业第六届监事会监事。

  2016年1月8日,宏达矿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决议,选举吴家华为第六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

  2016年1月8日,宏达矿业通过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聘任崔之火为总经理,孙利为副总经理、朱士民为财务总监、郑金为董事会秘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出具说明如下:“上海晶茨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对上述更换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或者存在其他任何类似安排。”

  综上,除上述披露的情形外,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24个月内,上海晶茨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或者存在其他任何类似安排。

  四、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合同、默契或安排

  除本报告书所披露的事项外,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没有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第八节 前六个月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本次权益变动之日前六个月内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系统买卖宏达矿业股票的情况。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以及上述相关人员的直系亲属在事实发生之日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上海晶茨的监事袁国军的配偶易玲玲在2016年7月12日(含当日)前六个月期间(以下简称“自查期间”),存在买卖宏达矿业股票的情形,具体如下:

  ■

  根据袁国军出具的书面承诺:“本人在宏达矿业本次权益变动前六个月(即2016年7月12日前六个月)前从未知悉或者探知任何有关前述事宜的内幕信息,也从未向任何人了解任何相关内幕信息或者接受任何关于买卖宏达矿业股票的建议,亦未向任何人提出过鼓励、诱导其买卖宏达矿业的股票并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根据易玲玲出具的书面承诺函:本人在宏达矿业本次权益变动前(2016年7月12日)前从未知悉或者探知任何有关前述宏达矿业本次权益变动的内幕信息,也从未向任何人了解任何相关内幕信息或者接受任何关于买卖宏达矿业股票的建议,亦未向任何人提出过鼓励、诱导其买卖宏达矿业的股票并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本人在自查期间内对宏达矿业股票的交易行为系本人基于对股票二级市场行情、市场公开信息及个人判断做出的独立投资决策,未从任何其他方处获得相关事项的内幕信息,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截至2016年4月12日,本人已经不再持有宏达矿业的股票,并且在2016年4月12日至本承诺函签署之日,本人均未买卖过宏达矿业的股票。如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其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定本次在自查期间内买卖宏达矿业股票的行为构成内幕交易,本人同意将所获得的收益全部上缴给宏达矿业,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除此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上述人员的直系亲属,在本次权益变动前六个月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系统买卖宏达矿业股票的情况。

  第九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财务资料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三年财务报告的审计情况说明

  上海晶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截止2015年12月31日的财务报表已由山东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被出具了和信审字(2016)第000605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上海晶茨于2014年5月成立,不存在2013年财务数据,且2014年财务报表未经审计。上海晶茨最近两年财务数据如下表所示:

  (一)资产负债表单位:元

  ■

  (二)利润表单位:元

  ■

  (三)现金流量表单位:元

  ■

  二、中技集团最近三年财务报告的审计情况的说明

  中技集团截止2015年12月31日、2014年12月31日的母公司口径财务报表已由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被出具了中兴财光华审会字(2016)第304434号、中兴财光华审会字(2015)第07973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中技集团于2014年5月成立,不存在2013年财务数据。中技集团最近两年财务数据如下表所示:

  (一)资产负债表单位:元

  ■

  (二)利润表单位:元

  ■

  ■

  (三)现金流量表单位:元

  ■

  第十节 其他重大事项

  一、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与本次权益变动有关的其他重大事项和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如下情形:

  (一)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二)收购人最近3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三)收购人最近3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四)收购人为自然人的,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情形;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能够按照《收购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提供相关文件。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上海晶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颜静刚

  日期:2016年7月14日

  一致行动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一致行动人:梁秀红

  日期:2016年7月14日

  财务顾问声明

  本人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权益变动报告书的内容已进行核查和验证,未发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

  财务顾问主办人:余卓远彭成浩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任 澎

  海通证券(15.600, -0.17, -1.08%)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7月14日

  律师声明

  本人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已按照执业规则规定的工作程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权益变动报告书的内容进行核查和验证,未发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

  经办律师: 王贤安王剑峰

  负责人: 王丽

  2016年7月14日

  第十一节 备查文件

  一、上海晶茨的营业执照

  二、梁秀红的身份证明文件

  三、中技集团的营业执照

  四、上海晶茨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

  五、上海晶茨及中技集团关于本次权益变动的内部批准文件以及本次股份转让事宜的进程情况说明

  六、与本次权益变动相关的法律文件(转让协议)

  七、上海晶茨关于本次权益变动资金来源的承诺

  八、上海晶茨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交易情况说明

  九、上海晶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两年内变化情况的说明

  十、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相关人员在事实发生之日起前6个月内持有或买卖宏达矿业股票的自查报告

  十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所聘请的专业机构及相关人员在事实发生之日起前6个月内持有或买卖宏达矿业股票的自查报告

  十二、上海晶茨关于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

  十三、颜静刚、梁秀红夫妇关于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

  十四、上海晶茨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十五、颜静刚、梁秀红夫妇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十六、上海晶茨关于减少和避免关联交易的承诺

  十七、颜静刚、梁秀红夫妇关于减少和避免关联交易的承诺

  十八、上海晶茨关于最近五年无行政处罚、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的承诺

  十九、颜静刚、梁秀红夫妇关于最近五年无行政处罚、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的承诺

  二十、上海晶茨及颜静刚、梁秀红夫妇关于不存在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合同、默契或安排的说明

  二十一、颜静刚、梁秀红与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交易情况的说明

  二十二、上海晶茨董监高和颜静刚、梁秀红之间的交易的说明

  二十三、上海晶茨及颜静刚、梁秀红夫妇关于不存在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或者存在其他类似安排的情况说明

  二十四、上海晶茨关于对上市公司后续计划的说明

  二十五、上海晶茨、中技集团及颜静刚、梁秀红是否拥有境内、外的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情况的说明

  二十六、上海晶茨、中技集团及颜静刚、梁秀红是否持有5%以上的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股份情况的说明

  二十七、上海晶茨不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及能够按照《收购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提供相关文件的说明

  二十八、上海晶茨审计报告

  二十九、中技集团审计报告

  三十、关于本次权益变动的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三十一、关于本次权益变动的法律意见书

  以上备查文件备至地点为:上市公司主要办公地址。

  附表: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填表说明:

  1、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是或否”填写核对情况,选择“否”的,必须在栏目中加备注予以说明;

  2、不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无”填写核对情况;

  3、需要加注说明的,可在栏目中注明并填写;

  4、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多人的,可以推选其中一人作为指定代表以共同名义制作并报送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上海晶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颜静刚

  一致行动人:梁秀红

  日期:2016年7月14日

本文来源:http://www.joewu.cn/xiaofei/78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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