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开户新政策]证券账户管理新政策:股市版限购?影响解读

来源:股市要闻 发布时间:2018-09-08 点击:

【www.joewu.cn--股市要闻】

  金融屋财经网(www.joewu.cn)10月15日讯

  中国结算周末放出大招,为进一步加强证券账户管理,适应市场需求及业务变化,修订了五项证券账户开立和维护内容,包括每个投资者证券账户上限由20个下调为3个,对于长期不使用的3户以上多开账户,将依规纳入休眠账户管理。自今日(10月15日)起实施。

证券账户管理

  这一新政的实施,最能勾起了去年的记忆。

证券账户管理

  实施18个月的“1人多户”宣告终结

  中国结算2015年4月12日发布《关于取消自然人投资者A股等证券账户一人一户限制的通知》称,自13日起,允许自然人投资者根据实际需要开立多个沪、深A股账户及场内封闭式基金账户,自然人和机构均可根据需要最多开设20个证券账户。

证券账户管理

  在牛市召唤和众多中小券商通过互联网低佣揽客战略的刺激下,投资者开立多个账户的热情被迅速点燃。4月14日,由于网上开户数量激增,中国结算系统一度瘫痪。

  对于市场而言,由于单个投资者开户上限定为20个的政策实施以来,账户多于3户以上的投资者不多,仅占同期新开户投资者的2.6%,这类账户的使用率仅为8.7%。因此,将单个投资者开户数量限制在3个以内,对A股市场带来的影响也非常有限。

  业界表示,每个投资者证券账户上限下调为3个以后,投资者开立多个账户的便利性将大为受限,这对以低佣战略制胜的互联网券商无疑是沉重打击。

  新政变化有哪些?

  1

  开户上限下调为3个

  修订内容:将一个投资者开立证券账户数量上限调整为3户,指南第2.1.2条修订为:“一个投资者只能申请开立一个一码通账户。一个投资者在同一市场最多可以申请开立3个A股账户、封闭式基金账户,只能申请开立1个信用账户、B股账户。”

  对于2016年10月15日前自然人及普通机构投资者已开立的3户以上(不含3户,下同)同类证券账户,符合实名制开立及使用管理要求,且确有实际使用需要的,投资者本人可以继续使用。

  对于长期不使用的3户以上多开账户,我公司将依规纳入休眠账户管理。

证券账户管理

  修订影响:每个投资者证券账户上限下调为3个以后,投资者开户的便利性将大为受限,这对以低佣战略制胜的互联网券商是沉重打击。修订后细则:

  2.1.2【开户数量】一个投资者只能申请开立一个一码通账户。一个投资者在同一市场最多可以申请开立3个A股账户、封闭式基金账户,只能申请开立1个信用账户、B股账户。

  2

  “三证合一”如何办理

  修订内容:删除了第2.2.5条和第2.2.6条要求机构办理业务时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内容。增加了第2.2.8条,明确机构使用旧版营业执照申请开户时,开户代理机构需要履行的审核责任。在第4.2.1条中,增加了关于机构申请变更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明文件的相关求。

  在第12.2.1条中,规定“投资者提供的营业执照等证件未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还应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复印件”。在附录4补充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录入规范。

  修订影响:补充了机构使用新版“三证合一”证照办理证券账户业务的相关内容。修订后细则:

  2.2.5【境内法人】境内法人申请开立证券账户时,需提交:

  (1)《证券账户开立申请表》(附录 1);

  (2)投资者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公司制法人为工商营业执照,社团法人为社团法人登记证书,事业法人为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机关法人为机关法人成立批文等)及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需加盖公章,授权委托书还需法定代表人签章);

  (4)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2.2.6【境内非法人机构】境内合伙企业、非法人创业投资企业申请开立证券账户时,需提交:

  (1)《证券账户开立申请表》(附录 1);

  (2)《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合伙人信息采集表》(附录 3)(首次开户或合伙人信息发生变更时提交);

  (3)投资者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工商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或国家有权机关颁发的合伙组织成立证书;非法人创业投资企业还须提交国家商务部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省级以上创业投资管理部门出具的创投企业备案文件证明)及复印件;

  (4)合伙协议或投资各方签署的创业投资企业合同及章程(需加盖企业公章);

  (5)全体合伙人或投资者名单、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6)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负责人证明书(需加盖企业公章),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负责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负责人对经办人的授权委托书(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以合伙企业营业执照上的记载为准,有多名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的,由其中一名在授权书上签字;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其委派代表在授权书上签字)。

  2.2.8【关于未提供新版“三证合一”证照机构的开户补充要求】对于境内法人、非法人机构提供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为未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开户代理机构应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全国组织机构代码证管理中心—信息核查系统”核验该投资者是否已换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新版证照。

  如已换发新版证照,应要求其使用新版证照办理业务。如尚未换发新版证照,应要求投资者补充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复印件。

  4.2.1【申请材料一般规定】投资者申请办理证券账户信息变更业务,需提交:

  (1)《证券账户业务申请表》(附录 2);

  (2)投资者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各类投资者办理账户业务使用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具体类型参见本指南证券账户开立部分有关规定);

  (3)发证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文件及复印件(涉及投资者姓名或名称、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类型和号码变更时提供,其中属于自然人居民身份证号码由15位升至18位且符合身份证号码升位规则的无需提供;

  属于机构投资者申请将“三证合一”前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变更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可由开户代理机构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 – 信息核查系统”核查机构变更前与变更后的证照是否属于同一机构,由核查截屏替代变更证明文件);

  (4)自然人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代办书、代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5)机构投资者申请办理证券账户业务,还应当提供本指南总则规定的经办人授权证明材料;

  (6)境外投资者还应提供本指南总则规定的相关公证认证材料。

  境内合伙企业、非法人创业投资企业申请办理证券账户信息变更业务,还应当提交变更后的合伙协议或创业投资企业合同及章程(需加盖企业公章);变更后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负责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还需提供委派代表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负责人变更时提供);

  继任代表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继任委派书(法人、其他组织委派的执行合伙事务的代表发生变化时提供);变更后的全体合伙人或投资者名录,涉及变更的合伙人或投资者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合伙人或投资者变更时提供)。

  12.2.1【新增与撤销信息的申请材料】合伙企业、非法人创业投资企业等非法人组织在申请新增合伙人信息时,需提交:

  (1)《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合伙人信息采集表》(附录 3);

  (2)工商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或国家有权机关颁发的合伙组织成立证书)及复印件;

  (3)若投资者提供的营业执照等证件未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还应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复印件;

  (4)合伙协议或投资各方签署的非法人创投企业合同及章程(需加盖企业公章);

  (5)合伙人或投资者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6)全体合伙人或投资者名录(需加盖企业公章);

  (7)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负责人对经办人的授权委托书(需加盖企业公章以及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负责人签章);

  (8)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3

  投资者补充完整信息

  修订内容:修订了第2.3.1条,补充了《开户申请表》填写要求,规定“对于一码通证券账户记载的投资者基本信息、联系信息等内容不完整的,开户代理机构应要求投资者补充完整相关信息”。

证券账户管理

  修订影响:投资者开户时提供的信息更为完备,有效防止违反实名制现象的发生。修订后细则:

  2.3.1【开户申请】对于没有一码通账户的首次开户投资者,应当填写《证券账户开立申请表》中除一码通账户号码外的全部信息,并勾选拟申请开立的子账户及其他账户。境内合伙企业、非法人创业投资企业首次申请开立证券账户时,还应当填写并提交《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合伙人信息采集表》。

  对于已有一码通账户再次申请开立子账户的投资者,应当填写《证券账户开立申请表》中投资者三要素关键信息及“证券账户开立”一栏中的一码通账户号码,并勾选拟申请开立的子账户及其他账户,无需重复填写投资者基本信息、联系信息等内容。对于一码通证券账户记载的投资者基本信息、联系信息等内容不完整的,开户代理机构应要求投资者补充完整相关信息。

  投资者遗忘一码通账户号码的,开户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投资者姓名或名称、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类型及号码三项关键信息协助投资者查询一码通账户号码,并告知投资者。

  4

  私募开户需申报合伙人信息

  修订内容:在第2.3.3条和2.5.4条分别增加了关于开户代理机构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开立证券账户的开户申请材料审核要点和申报合伙企业信息的要求。

  修订影响:私募开户申请材料需更为完备,并有据可依,尤其是合伙企业信息。修订后细则:

  2.3.3【开户材料审核重点】开户代理机构受理投资者开户申请时,应当按照中国结算《证券账户管理规则》等有关规定对申请人提交的开户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开户代理机构在审核投资者申请材料时应当特别注意以下事项:

  (1)投资者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等业务申请材料中记载的投资者姓名或名称、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类型及号码、证件有效期截止日期、机构类别、资本属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信息等应与《证券账户开立申请表》、《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合伙人信息采集表》填写的内容一致,核验业务申请材料复印件与原件保持一致后,留存复印件并将原件退还投资者;

  (2)法人授权委托书的具体授权范围应当符合申请办理的业务范围,境外机构法人授权委托书还应当履行必要的公证认证手续;《证券账户开立申请表》填写的经办人、代办人姓名及联系方式等信息应当与业务申请材料保持一致;

  (3)投资者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含机构投资者组织机构代码证)应在有效期内,不接受自然人使用第一代居民身份证及本指南规定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类型以外的证件办理业务;

  (4)合伙企业填写的证券账户开立申请表中,“名称”一项应为企业全称,企业全称中含有“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有限合伙”等字样不可忽略;

  (5)境外开户代理机构可依据当地法律法规审核投资者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和复印件,无需公证机构证明及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6)机构投资者属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应当在《证券账户开立申请表》勾选机构类别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并勾选属于应当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填写私募基金管理人编码。开户代理机构也应当要求该机构填写私募基金管理人编码。

  开户代理机构应当登录中国基金业协会网站“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平台”(http://gs.amac.org.cn)或“私募汇”手机APP客户端,查询该机构是否已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备案,核对该机构申报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编码等信息是否正确。如发现该机构尚未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手续,开户代理机构应要求其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后再为其开立证券账户;

  (7)开户代理机构应验证投资者填写手机号码的真实性、准确性;

  (8)开户代理机构应提醒投资者是否选择开通网络服务功能,对于选择开通网络服务功能的投资者,指导其在《证券账户开立申请表》中予以注明并设置初始密码。

  2.5.4【申报合伙企业信息】合伙企业、非法人创业投资企业开立证券账户后,开户代理机构应当及时根据本指南合伙人信息维护有关规定办理合伙人信息申报,其中应包含执行事务合伙人的信息。

  合伙企业、非法人创业投资企业证券账户在申报合伙人信息后方可使用。

  对于私募基金管理人为合伙企业的,开户代理机构在为其开户勾选机构类别时,应勾选“私募基金管理人”,填写私募基金管理人编码,并同时维护合伙人信息。

  5

  针对港澳居民有哪些变化

  修订内容:在第4.4.5条中补充了港澳居民办理账户国籍变更无需提供公证认证材料的情况,规定“对于港澳投资者提供的申请文件包含公安出入境管理机构出具的单程出境定居证明材料的,如材料已列明投资者身份证号码、港澳身份证、港澳通行证三个号码的,可据此证明投资者为同一人,无需投资者再提供相关公证认证材料”。

  修订影响:港澳居民办理账户国籍变更更为便捷。修订后细则:

  4.4.5【国籍变更】对于投资者国籍或地区发生变更的,开户代理机构应当视具体情况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1)投资者国籍或地区发生变更后不再符合开户主体条件的(如A股投资者将中国国籍变为外国国籍),开户代理机构应当要求投资者清空证券后注销原证券账户;在投资者未及时申请注销该证券账户时,开户代理机构应当根据《证券账户管理规则》有关规定对投资者证券账户采取不予办理新业务、限制证券买入等限制使用措施;

证券账户管理

  自开户代理机构知晓投资者国籍或地区发生变更之日起算3个月后投资者仍未主动申请注销相应证券账户且该证券账户符合注销条件的,开户代理机构可以主动注销该证券账户,并在注销成功后通过适当方式告知投资者。

  (2)投资者国籍或地区发生变更后仍符合开户主体条件的(如大陆居民变更为港澳台居民,且在大陆工作生活的),开户代理机构应当比照本指南关于关键信息双改业务流程报送中国结算办理,除应当提交本指南关于证券账户信息变更有关申请文件外,还应当提供证明投资者仍符合开立相关账户开户主体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如中国大陆居民变更港澳台居民的。

  应当比照港澳台居民开立A股账户开户申请材料,提供在大陆工作生活的相关证明材料等),涉及境内开户代理机构受理境外投资者有关业务申请的,还应当提供本指南总则规定的相关公证认证材料。

  对于港澳投资者提供的申请文件包含公安出入境管理机构出具的单程出境定居证明材料的,如材料已列明投资者身份证号码、港澳身份证、港澳通行证三个号码的,可据此证明投资者为同一人,无需投资者再提供相关公证认证材料。

  投资者提交的《证券账户业务申请表》中应当注明变更前及变更后的国籍或地区,涉及到投资者姓名或名称、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类型及号码等信息变更的,还应当在《证券账户业务申请表》中注明变更前及变更后的投资者姓名或名称、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类型及号码等信息,并提交相应的申请材料。

本文来源:http://www.joewu.cn/caijing/95415/

上一篇:【下周股市行情预测】下周股市行情前瞻:下周行情有什么看点?
下一篇:【10月17日股市最新消息】10月17日股市最新消息:四大证券报头条精华
推荐内容

Copyright @ 2013 - 2018 金融屋财经网 All Rights Reserved

金融屋财经网 版权所有 京ICP备1660580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