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罪量刑标准2018|贪污厅官减刑需报备 对造假采取“零容忍” 政策

来源:热点资讯 发布时间:2008-01-27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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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广东省江门市原副市长林崇中因受贿罪被判刑10年,在看守所羁押期间,贿赂买通相关人员,制作虚假疾病鉴定材料,以“保外就医”之名逃避入监服刑。  

广东健力宝集团原董事长张海服刑期间,广东省监狱、看守所有关人员收受张海亲友贿赂,利用职务便利为他在转监、虚假立功、减刑等方面提供帮助,致使其两次被裁定减刑共计4年1个月28天,2011年1月26日刑满释放后潜逃国外。(张海违法减刑系列案共立案24人。其中,司法行政、监狱系统11人,看守所系统3人,法院系统1人,律师2人,社会人员7人。)  

据新华社电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主要指保外就医),对落实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激励罪犯改过自新,具有积极意义。但有的罪犯以权钱“赎身”,损害法律权威。针对这一问题,中央政法委近日出台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切实防止司法腐败的指导意见,以堵塞滋生司法腐败的“漏洞”,提高司法公信力。  

悔改立功标准  

罪犯须主动退赃追赃赔偿  

由于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罪犯中,以权、钱“赎身”问题相对突出,指导意见把重点放在这三类罪犯上,并明确:对三类罪犯必须从严把握法律规定的“确有悔改表现”、“立功表现”、“重大立功表现”的标准,增加了是否通过主动退赃、积极协助追缴境外赃款赃物、主动赔偿损失等方式,积极消除犯罪行为所产生的社会影响等特殊条件。  

指导意见明确规定,对服刑期间利用个人影响力和社会关系等不正当手段企图获得减刑、假释机会的,即使客观具备减刑、假释的条件,也不得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  

缩小服刑“折扣”  

减刑间隔时间延长一年  

指导意见规定,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由过去“执行二年以上方可减刑”提高到现在的“执行三年以上方可减刑”,而且增加规定:“减为有期徒刑后,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两次减刑之间应当间隔二年以上”。  

专家分析,根据指导意见的规定进行测算,即使三类罪犯具备所有条件,实行“到点就减刑”(实践中一般不可能这样),无期徒刑罪犯经过几次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将比按之前规定的延长4年,最低也不会少于17年;死缓罪犯经过几次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将比按之前规定的延长5年,最低也不会少于22年。  

执行三个“一律”  

原厅官减刑假释得报备中央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针对有的地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透明度不高等问题,指导意见重点从三个方面严格了程序规定:  

一是对拟提请减刑、假释的,一律提前予以公示;拟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提前予以公示。减刑、假释裁定书及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一律上网公开。  

二是对三类罪犯中因重大立功而提请减刑、假释的案件,原县处级以上职务犯罪罪犯的减刑、假释案件,原判死缓、无期的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的减刑、假释案件,一律开庭审理。  

三是对原厅局级以上职务犯罪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由省级政法单位向相关中央政法单位逐案报请备案审查;对原县处级职务犯罪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由地市级政法单位向相关省级政法单位逐案报请备案审查。  

强化责任追究  

执法办案质量终身负责  

为了防止刑罚变更执行权被滥用,指导意见强化了责任追究:对各个环节的承办人、批准人等执法司法人员,实行“谁承办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执法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对执法司法人员违法违规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  

对造假“零容忍”  

开虚假病情证明也要严惩  

已判刑的贪官、富商往往通过关系网和金钱买通执法司法人员,从而逃避刑罚。指导意见坚持对司法腐败“零容忍”,规定对执法司法人员在刑罚变更执行中违法违纪的,具有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收受财物或者接受吃请的,一律清除出执法司法队伍;对徇私舞弊、权钱交易、失职渎职构成犯罪的,一律依法从重追究刑事责任,且原则上不适用缓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出具虚假病情诊断等证明材料等为逃避刑罚提供帮助的行为,也要严厉处罚。指导意见规定,对有关单位和个人,为罪犯出具虚假病情诊断等证明材料,或者在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中搞权钱交易,执法司法机关应当建议主管部门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并有针对性地加强管理、堵塞漏洞;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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