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股票退市与暂停上市]*ST川化:公司关于股票暂停上市的公告

来源:公司财报 发布时间:2015-04-06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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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 000155 证券简称: *ST 川化 公告编号: 2016-046 号

  川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票暂停上市公告

  本公司管理人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公司已于 2016 年 5 月 6 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

  于川化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暂停上市的决定》,公司股票自 2016 年 5 月

  10 日起暂停上市。

  一、 股票暂停上市的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川化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种类: A 股股票

  股票简称: *ST 川化

  证券代码: 000155

  暂停上市起始日: 2016 年 5 月 10 日

  二、 深交所关于股票暂停上市决定的主要内容

  2016 年 5 月 6 日, 川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 接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川化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暂停上市

  的决定》(深证上[2016]268 号)。 因公司 2013 年、 2014 年、 2015 年

  连续三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 2014 年、 2015 年连续两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 14.1.1 条、 14.1.3 条的规定,深圳证券

  交易所决定公司股票自 2016 年 5 月 10 日起暂停上市。

  三、董事会关于争取恢复上市的意见及具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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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2016年3月24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了四川省

  天然气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并于2016年4月5日指定

  管理人开展重整管理工作。 重整期间,公司将积极配合管理人稳妥推

  进重整相关工作,力争按计划完成各项工作,妥善解决公司债务问题,

  减轻公司债务负担。

  (二)充分运用上市公司资源优势,引入战略合作者实施产业转

  型,通过产业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改造开发新项目等方式,拓

  展公司新的利润增长点。

  (三)竭尽全力做好自救,优化现有业务,整合资源优势,深入

  挖潜增效,维持企业基本运营。

  四、 公司股票恢复上市的条件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 14.2.1

  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因净利润、净资产、营业收入或者审计意见类型

  触及本规则 14.1.1 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情形其股票被暂

  停上市的,在法定披露期限内披露经审计的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

  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在公司披露年度报告后的五个交易日内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恢复股票上市的书面申请: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及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

  的净利润均为正值;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正值;

  (三)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营业收入不低于一千万元;

  (四)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未被出具保留意见、无

  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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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具备持续经营能力;

  (六)具备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制度且运作规范,财

  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七)不存在本规则规定的股票应当被暂停上市或者终止上市的

  情形;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需具备的其他条件。

  五、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 14.4.1

  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权决定

  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一)公司因净利润、净资产、营业收入或者审计意见类型触及

  本规则 14.1.1 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情形其股票被暂停上

  市的,未能在法定期限内披露暂停上市后的首个年度报告;

  (二)公司因净利润、净资产、营业收入或者审计意见类型触及

  本规则 14.1.1 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情形其股票被暂停上

  市的,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显示公司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

  益后的净利润为负值;

  (三)公司因净利润、净资产、营业收入或者审计意见类型触及

  本规则 14.1.1 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情形其股票被暂停上

  市的,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显示公司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四)公司因净利润、净资产、营业收入或者审计意见类型触及

  本规则 14.1.1 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其股票被暂停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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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的,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显示公司营业收入低于一千万元;

  (五)公司因净利润、净资产、营业收入或者审计意见类型触及

  本规则 14.1.1 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情形其股票被暂停上

  市的,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显示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

  见、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六)公司因净利润、净资产、营业收入或者审计意见类型触及

  本规则 14.1.1 条规定情形其股票被暂停上市的,在法定期限内披露

  了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但未能在其后五个交易日内提出恢复上

  市申请;

  (七)公司因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财务会计报告或者未在法定期

  限内披露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等出现本规则 14.1.1 条第(五)项、

  第(六)项规定情形其股票被暂停上市的,在两个月内仍未能披露经

  改正的财务会计报告、相关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

  (八)公司因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财务会计报告或者未在法定期

  限内披露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触及本规则 14.1.1 条第(五)项、

  第(六)项规定情形其股票被暂停上市的,在两个月内披露了经改正

  的财务会计报告、相关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但未能在其后的五个

  交易日内提出恢复上市申请;

  (九)公司因欺诈发行触及本规则 14.1.1 条第(七)项规定情

  形其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在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移送决定

  之日起的十二个月内被法院作出有罪判决或者在前述规定期限内未

  满足恢复上市条件;

  (十)公司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触及本规则 14.1.1 条第(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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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规定情形其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在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移送决定之日起的十二个月内被法院作出有罪判决或者在前述规定

  期限内未满足恢复上市条件;

  (十一)公司因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触及本规则 14.1.1

  条第(七)项、第(八)项规定标准其股票被暂停上市后,符合本规

  则规定的恢复上市申请条件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所提出恢复上市

  申请;

  (十二)公司因股权分布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触及本规则

  14.1.1 条第(九)项规定情形其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在六个月内股

  权分布仍不具备上市条件,或虽已具备上市条件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

  本所提出恢复上市申请;

  (十三)公司因股本总额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触及本规则

  14.1.1 条第(十)项规定标准其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在本所规定的

  期限内仍不具备上市条件,或虽已具备上市条件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

  本所提出恢复上市申请;

  (十四)在本所仅发行 A 股股票的主板上市公司,通过本所交易

  系统连续一百二十个交易日(不含公司股票全天停牌的交易日)股票

  累计成交量低于五百万股;

  (十五)在本所仅发行 B 股股票的主板上市公司,通过本所交易

  系统连续一百二十个交易日(不含公司股票全天停牌的交易日)股票

  累计成交量低于一百万股;

  (十六)在本所既发行 A 股股票又发行 B 股股票的主板上市公司,

  通过本所交易系统连续一百二十个交易日(不含公司股票全天停牌的

  交易日)其 A 股股票累计成交量低于五百万股且其 B 股股票累计成交

  量同时低于一百万股;

  (十七)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股票通过本所交易系统连续一百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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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个交易日(不含公司股票全天停牌的交易日)股票累计成交量低于

  三百万股;

  (十八)在本所仅发行 A 股股票的上市公司,通过本所交易系统

  连续二十个交易日(不含公司股票全天停牌的交易日)的每日股票收

  盘价均低于股票面值;

  (十九)在本所仅发行 B 股股票的上市公司,通过本所交易系统连

  续二十个交易日(不含公司股票全天停牌的交易日)的每日股票收盘

  价均低于股票面值;

  (二十)在本所既发行 A 股股票又发行 B 股股票的上市公司,通

  过本所交易系统连续二十个交易日(不含公司股票全天停牌的交易

  日)的 A 股、 B 股每日股票收盘价同时均低于股票面值;

  (二十一)主板上市公司连续二十个交易日(不含公司股票全天

  停牌的交易日、不含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的二十个交易

  日)股东人数低于 2000 人;

  (二十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连续二十个交易日(不含公司股

  票全天停牌的交易日、不含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的二十

  个交易日)股东人数低于 1000 人;

  (二十三)公司被法院宣告破产;

  (二十四)公司被依法强制解散;

  (二十五)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最近三十六个月内累计受到本所

  三次公开谴责;

  (二十六) 恢复上市申请未被受理;

  (二十七)恢复上市申请未被审核同意;

  (二十八)本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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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暂停上市期间公司接受投资者咨询的主要方式

  (一)重整期间,信息披露责任人为管理人。

  管理人联系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大弯镇团结路 311 号

  联系电话: 028-89301360

  邮政编码: 610301

  传真: 028-89301360

  (二)川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室

  联系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大弯镇团结路 311 号

  联系电话: 028-89301891

  邮政编码: 610301

  传真: 028-89301890

  公司管理人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

  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

  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 公司股票在暂停上市期

  间,将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2014 年修订)》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及时

  披露为恢复上市所采取的措施及有关工作的进展情况。 敬请投资者关

  注,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川化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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