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股票退市与暂停上市]*ST川化:公司关于股票暂停上市的公告
来源:公司财报 发布时间:2015-04-06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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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 000155 证券简称: *ST 川化 公告编号: 2016-046 号川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票暂停上市公告
本公司管理人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公司已于 2016 年 5 月 6 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
于川化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暂停上市的决定》,公司股票自 2016 年 5 月
10 日起暂停上市。
一、 股票暂停上市的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川化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种类: A 股股票
股票简称: *ST 川化
证券代码: 000155
暂停上市起始日: 2016 年 5 月 10 日
二、 深交所关于股票暂停上市决定的主要内容
2016 年 5 月 6 日, 川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 接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川化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暂停上市
的决定》(深证上[2016]268 号)。 因公司 2013 年、 2014 年、 2015 年
连续三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 2014 年、 2015 年连续两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 14.1.1 条、 14.1.3 条的规定,深圳证券
交易所决定公司股票自 2016 年 5 月 10 日起暂停上市。
三、董事会关于争取恢复上市的意见及具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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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2016年3月24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了四川省
天然气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并于2016年4月5日指定
管理人开展重整管理工作。 重整期间,公司将积极配合管理人稳妥推
进重整相关工作,力争按计划完成各项工作,妥善解决公司债务问题,
减轻公司债务负担。
(二)充分运用上市公司资源优势,引入战略合作者实施产业转
型,通过产业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改造开发新项目等方式,拓
展公司新的利润增长点。
(三)竭尽全力做好自救,优化现有业务,整合资源优势,深入
挖潜增效,维持企业基本运营。
四、 公司股票恢复上市的条件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 14.2.1
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因净利润、净资产、营业收入或者审计意见类型
触及本规则 14.1.1 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情形其股票被暂
停上市的,在法定披露期限内披露经审计的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
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在公司披露年度报告后的五个交易日内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恢复股票上市的书面申请: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及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
的净利润均为正值;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正值;
(三)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营业收入不低于一千万元;
(四)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未被出具保留意见、无
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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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具备持续经营能力;
(六)具备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制度且运作规范,财
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七)不存在本规则规定的股票应当被暂停上市或者终止上市的
情形;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需具备的其他条件。
五、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 14.4.1
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权决定
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一)公司因净利润、净资产、营业收入或者审计意见类型触及
本规则 14.1.1 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情形其股票被暂停上
市的,未能在法定期限内披露暂停上市后的首个年度报告;
(二)公司因净利润、净资产、营业收入或者审计意见类型触及
本规则 14.1.1 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情形其股票被暂停上
市的,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显示公司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
益后的净利润为负值;
(三)公司因净利润、净资产、营业收入或者审计意见类型触及
本规则 14.1.1 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情形其股票被暂停上
市的,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显示公司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四)公司因净利润、净资产、营业收入或者审计意见类型触及
本规则 14.1.1 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其股票被暂停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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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的,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显示公司营业收入低于一千万元;
(五)公司因净利润、净资产、营业收入或者审计意见类型触及
本规则 14.1.1 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情形其股票被暂停上
市的,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显示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
见、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六)公司因净利润、净资产、营业收入或者审计意见类型触及
本规则 14.1.1 条规定情形其股票被暂停上市的,在法定期限内披露
了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但未能在其后五个交易日内提出恢复上
市申请;
(七)公司因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财务会计报告或者未在法定期
限内披露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等出现本规则 14.1.1 条第(五)项、
第(六)项规定情形其股票被暂停上市的,在两个月内仍未能披露经
改正的财务会计报告、相关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
(八)公司因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财务会计报告或者未在法定期
限内披露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触及本规则 14.1.1 条第(五)项、
第(六)项规定情形其股票被暂停上市的,在两个月内披露了经改正
的财务会计报告、相关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但未能在其后的五个
交易日内提出恢复上市申请;
(九)公司因欺诈发行触及本规则 14.1.1 条第(七)项规定情
形其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在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移送决定
之日起的十二个月内被法院作出有罪判决或者在前述规定期限内未
满足恢复上市条件;
(十)公司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触及本规则 14.1.1 条第(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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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规定情形其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在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移送决定之日起的十二个月内被法院作出有罪判决或者在前述规定
期限内未满足恢复上市条件;
(十一)公司因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触及本规则 14.1.1
条第(七)项、第(八)项规定标准其股票被暂停上市后,符合本规
则规定的恢复上市申请条件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所提出恢复上市
申请;
(十二)公司因股权分布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触及本规则
14.1.1 条第(九)项规定情形其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在六个月内股
权分布仍不具备上市条件,或虽已具备上市条件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
本所提出恢复上市申请;
(十三)公司因股本总额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触及本规则
14.1.1 条第(十)项规定标准其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在本所规定的
期限内仍不具备上市条件,或虽已具备上市条件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
本所提出恢复上市申请;
(十四)在本所仅发行 A 股股票的主板上市公司,通过本所交易
系统连续一百二十个交易日(不含公司股票全天停牌的交易日)股票
累计成交量低于五百万股;
(十五)在本所仅发行 B 股股票的主板上市公司,通过本所交易
系统连续一百二十个交易日(不含公司股票全天停牌的交易日)股票
累计成交量低于一百万股;
(十六)在本所既发行 A 股股票又发行 B 股股票的主板上市公司,
通过本所交易系统连续一百二十个交易日(不含公司股票全天停牌的
交易日)其 A 股股票累计成交量低于五百万股且其 B 股股票累计成交
量同时低于一百万股;
(十七)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股票通过本所交易系统连续一百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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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个交易日(不含公司股票全天停牌的交易日)股票累计成交量低于
三百万股;
(十八)在本所仅发行 A 股股票的上市公司,通过本所交易系统
连续二十个交易日(不含公司股票全天停牌的交易日)的每日股票收
盘价均低于股票面值;
(十九)在本所仅发行 B 股股票的上市公司,通过本所交易系统连
续二十个交易日(不含公司股票全天停牌的交易日)的每日股票收盘
价均低于股票面值;
(二十)在本所既发行 A 股股票又发行 B 股股票的上市公司,通
过本所交易系统连续二十个交易日(不含公司股票全天停牌的交易
日)的 A 股、 B 股每日股票收盘价同时均低于股票面值;
(二十一)主板上市公司连续二十个交易日(不含公司股票全天
停牌的交易日、不含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的二十个交易
日)股东人数低于 2000 人;
(二十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连续二十个交易日(不含公司股
票全天停牌的交易日、不含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的二十
个交易日)股东人数低于 1000 人;
(二十三)公司被法院宣告破产;
(二十四)公司被依法强制解散;
(二十五)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最近三十六个月内累计受到本所
三次公开谴责;
(二十六) 恢复上市申请未被受理;
(二十七)恢复上市申请未被审核同意;
(二十八)本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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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暂停上市期间公司接受投资者咨询的主要方式
(一)重整期间,信息披露责任人为管理人。
管理人联系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大弯镇团结路 311 号
联系电话: 028-89301360
邮政编码: 610301
传真: 028-89301360
(二)川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室
联系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大弯镇团结路 311 号
联系电话: 028-89301891
邮政编码: 610301
传真: 028-89301890
公司管理人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
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
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 公司股票在暂停上市期
间,将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2014 年修订)》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及时
披露为恢复上市所采取的措施及有关工作的进展情况。 敬请投资者关
注,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川化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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