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渤海轮渡股票]渤海轮渡关于2015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来源:公司资金 发布时间:2016-01-05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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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融屋财经网(www.joewu.cn)06月15日讯

  证券代码:603167 股票简称:渤海轮渡 公告编号:临2016-014

  渤海轮渡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利润分配方案: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3元(含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3元(含税)

  ●扣税前每股现金红利 0.13元;对于持有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 和证券投资基金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13 元,待实际转让时根据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对于持有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 投资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 代扣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 0.117 元;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实际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 0.13 元

  ● 股权登记日:2016年6月17日

  ● 除息日:2016年6月20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年6月20日

  一、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渤海轮渡股份有限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已由2016年5月11日召开的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已刊登在2016年5月12日的《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二、本次利润分配方案

  (一)发放年度:2015年度

  (二)发放范围:截止2016年6月17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三)以公司2015年12月31日股本总额481,40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送现金1.3元(含税),共计分配现金红利62,582,000.00元,结余的未分配利润全部结转至以后年度。公司本年度不送红股也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扣税说明

  1、对于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的现金红利,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3元;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3元,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中证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

  2、对于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的现金红利,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按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117元。

  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由公司代扣代缴税率为10%的现金红利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117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A股股票(“沪股通”),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执行,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117元。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13元(含税)。

  三、相关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16年6月17日

  2、除权(除息)日:2016年6月20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年6月20日

  四、分派对象

  截至2016年6月17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利润分配实施办法

  1、辽宁省大连海洋渔业集团公司、山东高速集团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将通过本公司直接发放。其红利所得税由各企业自行缴纳。

  2、除上述由公司直接发放的2家股东单位之外,其他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其中,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渤海轮渡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联系地址: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环海路2号

  联系电话:0535-6291223

  联系传真:0535-6291223

  七、备查文件:

  渤海轮渡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

  渤海轮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四日

本文来源:http://www.joewu.cn/gongsi/719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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