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全面营改增行业|2016年营改增新政策将实施 这8项工作企业应做好

来源:银行 发布时间:2014-06-12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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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清理营业税涉税事务

  对于原征收营业税时期签订的各类涉税合同、涉税行为,开展清理工作。审核有无已经计提营业税金未缴纳情况,审核已缴营业税金有无未开具发票情况,是否有应该确认收入未确认情况。

  对于已经签订的商务合同要区分已经履行部分与尚未履行部分,并结合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时点,做好衔接过渡工作,对于必须跨期的应主动向合同相对人提出变更要求,以应对“营改增”带来的或有违约风险。在此“营改增”过渡期间,对于准备签订但尚未签订的商务合同,应充分考虑“营改增”前后涉税事务变化所造成的影响,妥善处理,避免因税收政策变更造成违约情形。

  二、正确定位纳税人适格身份

  在申报缴纳营业税时期,原营业税纳税义务人的适格身份包括纳税义务人、扣缴义务人。“营改增”后,因增值税特殊的涉税处理方式,纳税义务人的适格身份除了扣缴义务人外,还有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的区别。两种计税模式下,纳税人的会计核算体系、账目设置、发票管理、纳税申报、实际税负率等均有很大差异,纳税人需要根据自身营业规模、财务团队能力、会计核算规范程度以及税负率测算等因素,合理定位适格身份,防范涉税风险,争取合法权益。

  三、会计核算体系调整及财务团队的岗位设置

  纳税人不仅要意识到申报缴纳增值税与申报缴纳营业税的会计核算体系有巨大差异,而且还要认识到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间也存在巨大差异,还要考虑行业差异,调整原有的营业税会计核算体系,重新塑造会计核算流程,调整设置会计账簿,增设增值税核算科目,采用电子账簿记账的,还要协调软件供应商修改财务软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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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现有的财务团队根据人员业务特长,并依据增值税的核算要求,重新设置岗位,做到岗责清晰,并做好增值税核算的模拟预案。如果现有团队能力不足以应对营改增要求的,还应聘请涉税服务中介机构予以协助,共同渡过难关。

  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

  增值税的“以票控税”是所有税种中最为严厉的,其合法合规性不仅关系着增值税的核算以及税负率的高低,更严重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不当可能给纳税人及其管理人员造成严重的涉税刑事风险。纳税人不仅要设置增值税管理岗位,还应设置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岗,制定并完善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制度,明确开具、取得、认证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职责。

  五、加强部门协调,共同应对“营改增”

  纳税人领导团队要充分认识到,“营改增”对企业的收入、利润、税负率乃至经营模式均会产生巨大影响,应对“营改增”也不仅仅是财务部门的事情,其涉及到企业的各个业务部门,各部门务必通力合作,调整业务运营模式,与财务部门协商,共同找寻合适的应对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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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析企业的上游供应商,其是否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能否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取得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及税率高低。关注上游供应商有无不良涉税记录,其自身议价能力高低,上游供应商可选择性、替代性高低。财务部门应与采购部门紧密沟通,完善涉税行为。

  分析企业自身生产、经营各个环节,涉税业务类型有几种,税率高低,能否进行税务筹划分拆经营,生产、经营过程中有无可能造成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形。财务部门应与生产部门沟通,积极开展税务筹划,将进项税额转出比例降至最低。

  分析销售环节的销售模式,有无存在混合销售、兼营以及免征增值税等行为,是否可能根据增值税法精神予以调整销售模式,销售环节的议价能力以及转移税负的能力。销售环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合法合规性的把握,做好“票流、物流、资金流”以及合同资料、记账凭证一致性的把控,防范发票开具风险。财务部门应与销售部门加强沟通,做好销售端的涉税工作。

  六、商务合同涉税条款的修订

  营业税的计征以营业额与相应税率计算即可,营业税的核算阶段也位于整个业务运营流程的末端,其具有单向的特点,这也造成了其重复征税的缺点。而增值税不一样,其与身俱来的税收中性是以其环环抵扣的征税特点为基础的,这就将增值税的涉税核算贯穿到采购、运营、销售的全部企业运营流程中来,各个环节均会影响到增值税的最终核算。

  可见,做好增值税的核算需要关注全部业务流程,并建立完善相应的涉税制度,不仅包括内部会计核算制度、财务岗位设置、专票管理制度,而且包括对外的商务合同签订制度。

  对于业务单一、重复程度高的企业,基于成本考虑,可以将上下游所有涉及的对外商务合同模板化,修订其中的涉税条款,并定期审订合同中的涉税条款是否合法合规、是否有利于企业经营。

  对于业务类型复杂的企业,所有对外签订的商务合同不仅要交付法务部门审查,而且要特别征询财务部门的意见,由财务部门审查合同中的涉税条款,把控其合法合规性、有利性。

  对外商务合同的涉税条款包括哪些呢?要明确合同相对人的主体身份,其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必须写入合同,并要求合同相对人提供税务登记证件的复印件作为合同的附件。要明确合同相对人开具发票的类型、能否抵扣、开具日期、送达期限等内容,并就开具发票所造成的违约行为约定违约金、损失赔偿金。

  业务运营过程中,涉及到商务合同的修改、补充等行为,必须做出明确的约定,其对税款、税率的影响,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要求,应一并在合同中作出约定。销售环节的商务合同不仅要关注上述细节,还应在合同中明确区分混合销售、兼营行为,并对发票的开具作出约定,防止虚开发票的行为,避免因发票开具产生的违约责任。对于销售折扣、折让、退回等行为,以及相应的税务影响、红字发票的开具等均应作出明确的约定,将风险降至最低。

  七、对外宣传工作

  “营改增”后,基于激烈的市场竞争压力,企业如果保持定价不变,因为增值税为价外税,必然导致损益表上的收入、成本不同程度地下降,利润也会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企业有必要做好对外宣传工作,向社会公众、主管部门、上下游客户做好解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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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做好动员、业务应对培训

  “营改增”对于原营业税纳税人是个全新的业务,纳税人不仅要从思想上、制度上、保障上全力做好准备工作,而且要积极组织内部培训、参加外部培训,尤其是专业的税法机构所做的实务培训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作者:刘天永

  北京市华税律师事务所主任,华税税务师事务所(5A)董事长;全国律协财税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兼秘书长;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中央财经大学经济学博士后,美国哥伦比亚大学访问学者;五届中央国家机关青联委员;中国侨联法顾委律师委员;国家税务总局首批税务领军人才;律师、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

  还兼任:北京市律协税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国家税务总局党校客座教授,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客座教授等社会职务,先后获得“中国律师杂志封面人物”、“2014年度中国律师行业最受关注的新闻人物”等荣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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