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判决书王宝强]王宝强离婚事件带火家族信托 高净值应先小人后君子?

来源:信托 发布时间:2017-11-17 点击:

【www.joewu.cn--信托】

  金融屋财经网(www.joewu.cn)09月06日讯

  王宝强离婚事件刚过去不久,离婚事件给王宝强带来了巨大资产损失。对此,许多网友也纷纷表示,如果王宝强在婚前购买家族信托,资产将会隔离保护。站在信托行业的角度,王宝强婚前设立家族信托固然可以避免现今婚变带来人财两空的后果,而在婚后设立则属于“亡羊补牢“,且婚前宝强个人财产也达不到国内家族信托的门槛,当时国内也未有设立家族信托的机构。王宝强离婚事件公布后,最新数据显示家族信托、海外保险关注倍增。

  赴港买保险再创天量,家族信托关注倍增

  香港保险业监理处网站上周周三发布公告称,香港保险行业上半年总保费收入2075亿港元,同比增长12.2%。其中,内地客户贡献新单保费收入301亿港元,已经接近去年全年水平(316亿港元),占个人业务新单保费(815亿港元)的比例也达到了37%。

  内地客户对于信托产品在内的香港市场的理财产品的投资比例也在大幅上升,从专业角度而言,在财富传承上面可以实现客户的很多需求,并且可以有效隔离债务、税务的影响,实现财富的有效传承。

  越来越多的内地高净值客户会选择做保单融资、家族信托。据粗略统计,内地客户做大额保单的比例不到10%,医疗和重疾、子女教育占主导,大约90%的比例;从保费金额来讲,保单融资占比约为60%,这种模式对于国内的高净值客户而言会渐渐成为“标配”。  

  商业界大佬离婚事件带火家族信托

  2013年末,传媒大亨默多克和前妻邓文迪离婚,邓文迪仅获得两套房产,两个女儿也只是870万美元基金的受益人,默多克超139亿美元的财产依然在自己手中,这就归功于家族信托。

  从最近王宝强的事件来看,目前我国市场上标准化的家族信托普遍门槛在300万元,定制化的最低也要600万元,王宝强在婚前并没有设立家族信托的实力。公开资料显示,王宝强要求分割9套房产、公司股权等财产。但不动产和股权等目前并未纳入家族信托委托管理的范围。

  不仅如此,王宝强婚后收入在法律上都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设立信托是需要配偶签字同意的,且利益的分配很大程度上也与夫妻双方在婚姻中的权力地位有关。

  假设王宝强有资金实力,也有主导权力,可以按照他的意愿分配家族信托的收益权,但因我国内地家族信托2013年才起步,目前还没有相关的司法判决先例,所以还不能得出“买了家族信托就能避免人财两空”的结论。

  家族信托充当财产的“防火墙”,即是通过信托框架将传承资产从个人资产剥离,以避免未来在个人或企业遇到风险或倒闭时,个人资产被无限卷入,同时避免离婚等家族事件对企业经营和资产造成影响。  

  中国大陆富裕家族需要信托吗?

  首先,经过三十多年的改革开放,中国富裕人群的资产(资金、股权、不动产、动产等)早已经不限于中国大陆单一司法辖区,这直接造成信托事务的处理可能在中国大陆,也可能在海外地区或国家。

  其次,中国财政部经济建设司发布的《2013年上半年产业经济运行分析与建议报告》称,当前中国企业税费负担(包括税收、政府性基金、各项收费和社保金等项目)高达40%左右,超过OECD国家的平均水平;而在中国偏高的宏观税负环境下,中国居民的实际经济福利也存在减少趋势。数据表明,1997年至2012年期间,中国城镇家庭的名义人均收入的平均增速为11%,农村家庭则为9%,可见居民层面的名义收入也远低于最窄口径计算的税负增速的叹息并非庸人自扰。

  再次,纵观“中国家族企业对中国GDP贡献超过一半、家族企业吸纳的就业人口占社会就业总人口的75%”以及“中国大陆84.5%的民营企业是家族企业、未来5到10年大约3/4的家族企业面临交接班”这两个现象,再考虑到“仅18%的企业家后代愿意主动接班”、“多数后代更亲睐网络、电子商务、VC、PE”的趋势,不难看出,中国家族企业拟采取有效途径抵御“富不过三代”的宿命可以说是一个“刚性需求”。

  最后,中国的国税总局698号文实施以来,某些提前设定海外信托的家族充分利用受益人变动得以安排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从而一定程度规避或减轻中国税务负担的故事,逐步广泛流传,凸现海外信托在便利性、隐蔽性的积极作用,尤其在进一步扩大中国富裕家庭利用海外信托引导家族资产传承的需求方面存在推动作用。

  而中国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十七条“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信托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信托财产所在地法律或者信托关系发生地法律”的规定,更从民事法律关系意思自治的角度给予中国富裕家族设立海外家族信托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从以上制度和现象分析,可以认为,海外家族信托在今后一段较长时期内,仍将在国人选择资产传承工具中占据优势地位。毕竟,如果中国的信托制度改革在承认和借鉴国际通用理念方面不能运用充分的智慧和豁达,处理好制度设计、配套政策、金融创新等方面的问题,海外信托通过长期实践所形成的在契约优先、人才储备、税收刺激、服务广泛等方面的优势地位,依然难以被动摇。

本文来源:http://www.joewu.cn/licai/88344/

上一篇:[五矿信托 评级]信托行业评级“初评”结果敲定 68家信托公司今将收到
下一篇:[慈善信托管理办法]上海首单慈善信托设立
推荐内容

Copyright @ 2013 - 2018 金融屋财经网 All Rights Reserved

金融屋财经网 版权所有 京ICP备1660580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