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意见稿公布 明确规定适用范围

来源:社会 发布时间:2008-08-24 点击:

【www.joewu.cn--社会】

中国政府网15日公布《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这是官方在明确不动产统一登记的时间表之后,又拿出可操作的“路线图”。  

该意见稿共有六章三十条,对不动产登记的原则、适用范围、登记簿册、登记程序和登记机构等均做出了明确规定。  

意见稿在总则中明确,中国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并且规定集体土地所有权,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森林、林木所有权,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等十种不动产权利,需要办理登记。  

不动产登记具体需要登记哪些内容?意见稿规定,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用途等自然状况;不动产权利的主体、类型、内容、来源、期限、权利变化等权属状况;以及涉及不动产权利限制、提示的事项等均需要纪录在统一的登记簿之中。  

对于登记程序,意见稿明确,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到不动产登记机构现场申请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收到不动产登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初步审查;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  

对于民众关切的登记信息问题,意见稿中规定,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的信息应当纳入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确保国家、省、市、县四级登记信息的实时共享。不动产登记有关信息与住房城乡建设、农业、林业、海洋等部门审批、交易等信息应当实时互通共享。  

哪些人可以查询这些信息?  

意见稿指出,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提供。有关国家机关也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查询、复制与调查处理案件有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但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不动产登记信息保密。未经权利人同意,不得向社会或者他人泄露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本文来源:http://www.joewu.cn/news/7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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