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三季度ipo]IPO三配套措施发布 发行老股需披露承销费
来源:新股 发布时间:2008-04-30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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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新股发行配套规则,其中修订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发布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备案管理细则》、《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售细则》。至此,IPO再次启动条件具备。
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中,协会要求承销商应当在合规管理中明确对询价、定价、配售等承销业务活动的要求,承销商应当聘请律师事务所对发行及承销全程进行即时见证,并对网下投资者资质、路演推介、询价、定价、配售、资金划拨、信息披露等的合规有效性发表明确意见;承销商和发行人推介内容不得超出招股意向书及其他已公开信息的范围,不得对投资者报价、发行价格提出建议或对二级市场交易价格做出预测。
协会还指出,网下投资者报价时应当持有不少于1000万元市值的非限售股份,机构投资者持有的市值应当以其管理的各个产品为单位单独计算;机构投资者应当以其管理的投资产品为单位参与申购、缴款和配售;同类配售对象获得配售的比例应当相同,公募社保类、年金保险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应当不低于其他投资者的配售比例;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对承诺12个月及以上限售期投资者单独设定配售比例的,公募社保类、年金保险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应当不低于其他承诺相同限售期的投资者,主承销商对网下投资者进行分类配售的,应当符合预先披露的配售原则。
在老股配售方面,协会要求实施老股转让的,应当披露最终确定的新发行股票及老股转让的具体数量、公开发售股份的股东名称及数量等信息,发行后还应当披露保荐费用、承销费用、其他中介费用等发行费用信息,其中,新股部分承销费率不能高于老股部分承销费率。
与此同时,协会建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黑名单制度,网下投资者或配售对象存在网上网下同时申购、与发行人或承销商串通报价、无真实申购意图进行人情报价等违规行为将被列入黑名单,黑名单期满后,网下投资者或配售对象应当重新备案,被证监会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禁入期满后三十六个月内不能重新备案。
值得注意的是,协会还将采取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等方式加强对承销商询价、定价、配售行为和网下投资者报价行为的监督检查,检查内容涉及路演推介的时间、形式、参与人员及内容;询价、簿记、定价、配售的制度建立和实施等。
此外,《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备案管理细则》、《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售细则》分别就网下投资者备案管理和配售行为进行了规范,按照安排,协会将从5月13日起,受理网下投资者的备案申请,协会通过备案系统受理备案申请后,将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工作,符合备案条件的,在协会网站予以公示,不符合备案条件的,将向申请方书面说明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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