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监管细则2018】解析:P2P监管细则全文哪些要求要注意?

来源:财经评论 发布时间:2012-09-05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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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监管细则        金融屋财经网(www.joewu.cn)12月30日讯   这两天,P2P监管细则出来了,各路诸侯纷纷表达了自己的看法与观点。中华浔小盆友,也来点评一下。那些已经公开表明的观点,就不再赘述了哈。新鲜的,来了。

  1、P2P监管细则,第十条称,P2P平台不能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的承诺,出借人要风险自担。这对P2P平台来说,是好事。但是从实际业务的竞争层面,以及对合格出借人、合格借款人的把握来看,P2P平台也有可能会做一部分的兜底。

  因为,未来,P2P平台也将会引入资产证券化、机构投资者,而在传统金融业务上,有要求保本保息的机构投资者。并且,P2P平台对于大客户,比如,千万以上的大客户,也需要稳定一些的收益。

  2、P2P不能与银行理财、二级市场、信托有挂勾。10.7条中,提到禁止“发售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禁止向借款用途为投资股票市场的融资提供信息中介服务、禁止从事股权众筹、实物众筹等业务,这是将P2P界定为小贷,不允许与传统金融产生联系,这一块有利地保证了传统金融的利益,限制了P2P的发展规模。

  3、极大地限定了P2P网贷,不能开展线下吸引出借人、寻找借款人。大大地保证了原本在线下开展财富管理工作的公司的利益。

  第十六条 [线下业务] 除信用信息采集、核实、贷后跟踪、抵质押管理等风险管理及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明确的部分必要经营环节外,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在互联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及其他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开展业务。

  4、本细则最利好的就是征信业,本细则的多个条款,往往翻,细看。

  5、不颁发牌照,但通过自律协会、审计报告报送、经营情况报送等对P2P进行监管,中华浔认为,P2P网贷还不如小贷、支付,没有牌照,但要报送的内容,一个都不能少。

  第一章总则

  中华浔:第一章是宏观的内容,记住几个关键词即可。“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这是之前在多次P2P相关的会议、活动,表现出的共识。

  第二章备案管理

  第五条 [备案登记] 拟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包含其分支机构,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后,携带有关材料向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备案登记。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办理备案登记。备案登记不构成对机构经营能力、合规程度、资信状况的认可和评价。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有权根据本办法和相关监管规则对备案后的机构进行评估分类,并及时将备案信息及分类结果在官方网站上公示。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还应当依法向通信主管部门履行网站备案手续,涉及经营性电信业务的,应当按照通信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申请相应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未按规定申请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的,不得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

  中华浔:不发牌照,只进行备案管理。但实际上,对公司的运营产生了更大压力,没有牌照的护身符,日常运营更要认真呐。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评估分类等具体细则另行制定。

  第六条 [机构名称] 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的机构,其机构名称中应当包含“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字样,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浔:一大波P2P要改名了。

  第三章业务规则与风险管理

  第九条 [机构义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依据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为出借人与借款人提供直接借贷信息的采集整理、甄别筛选、网上发布,以及资信评估、借贷撮合、融资咨询、在线争议解决等相关服务;

  (二)对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格条件、信息的真实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必要审核;

  中华浔:利好风控、征信行业。

  (三)采取措施防范欺诈行为,发现欺诈行为或其他损害出借人利益的情形,及时公告并终止相关网络借贷活动;

  (四)持续开展网络借贷知识普及和风险教育活动,加强信息披露工作,引导出借人以小额分散的方式参与网络借贷,确保出借人充分知悉借贷风险;

  (五)按照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要求报送相关信息,其中网络借贷有关债权债务信息要及时向网络借贷行业中央数据库报送并登记;

  (六)妥善保管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料和交易信息,不得删除、篡改,不得非法买卖、泄露出借人与借款人的基本信息和交易信息;

  (七)依法采取预防、监控措施,建立健全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接受反洗钱监督管理;

  中华浔:虽然不给P2P颁发牌照,但还是按照金融机构的相关情况来监管,一个都不能少。

  网络借贷行业中央数据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条 [禁止行为]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从事或者接受委托从事下列活动:

  (一)利用本机构互联网平台为自身或具有关联关系的借款人融资;

  (二)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

  (三)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

  (四)向非实名制注册用户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

  (五)发放贷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将融资项目的期限进行拆分;

  中华浔:长拆短,是不行。

  (七)发售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

  中华浔:将P2P界定为小贷,不允许与传统金融产生联系,这一块有利地保证了传统金融的利益。

  (八)除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允许外,与其他机构投资、代理销售、推介、经纪等业务进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绑、代理;

  (九)故意虚构、夸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收益前景,隐瞒融资项目的瑕疵及风险,以歧义性语言或其他欺骗性手段等进行虚假片面宣传或促销等,捏造、散布虚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损害他人商业信誉,误导出借人或借款人;

  (十)向借款用途为投资股票市场的融资提供信息中介服务;

  中华浔:银监会管理的,不能向股票市场,买股票基金、挂勾二级市场也不行。

  (十一)从事股权众筹、实物众筹等业务;

  中华浔:不允许P2P网贷混业经营,除非P2P网贷平台,能够拿到第三方基金销售的牌照、信托中介的相关牌照。

  (十二)法律法规、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第十一条 [实名注册] 参与网络借贷的出借人与借款人应当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核实的实名注册用户。

  中华浔:不仅实名,还需要核实。这一块,会增加P2P平台的核验成本。

  第十二条 [借款人义务] 借款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用户信息及融资信息;

  (二)保证融资项目真实、合法,并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借贷资金,不得用于出借等其他目的;

  (三)按约定向出借人如实报告影响或可能影响出借人权益的重大信息;

  (四)借贷合同及有关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借款人禁止行为] 借款人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欺诈借款;

  (二)同时通过多个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或者通过变换项目名称、对项目内容进行非实质性变更等方式,就同一融资项目进行重复融资;

  (三)在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以外的公开场所发布同一融资项目的信息;

  (四)已发现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提供的服务中含有本办法第十条所列内容,仍进行交易;

  (五)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活动。

  中华浔:借款人如果欺诈,将是犯罪。

  第十四条 [出借人条件] 参与网络借贷的出借人,应当拥有非保本类金融产品投资的经历并熟悉互联网。

  中华浔:P2P平台的用户注册条件,又增加了一条。解决起来,并不难。

  第十五条 [出借人义务] 参与网络借贷的出借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向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身份等信息;

  (二)出借资金为来源合法的自有资金;

  (三)了解融资项目信贷风险,确认具有相应的风险认知和承受能力;

  (四)自行承担借贷产生的本息损失;

  中华浔:血本无归了,不要找ZF,也不要找平台。愿赌服输。

  (五)借贷合同及有关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六条 [线下业务] 除信用信息采集、核实、贷后跟踪、抵质押管理等风险管理及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明确的部分必要经营环节外,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在互联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及其他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开展业务。

  中华浔:极大地限定了P2P网贷,不能开展线下吸引出借人。大大地保证了原本在线下开展财富管理工作的公司的利益。寻找借款人,个人觉得是因为工作需要,因为要信息采集的。

  第十七条 [风险控制] 网络借贷金额应当以小额为主。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风险管理能力,控制同一借款人在本机构的单笔借款上限和借款余额上限,防范信贷集中风险。

  中华浔:这实际上不仅要求P2P平台在自身平台对借款人进行额度、笔数的限制,还要求要了解借款人在所有P2P平台上的借贷情况,这也是对自身的风控。

  第十八条 [网络与信息安全]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按照国家网络安全相关规定和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开展信息系统定级备案和等级测试,具有完善的防火墙、入侵检测、数据加密以及灾难恢复等网络安全设施和管理制度,建立信息科技管理、科技风险管理和科技审计有关制度,配置充足的资源,采取完善的管理控制措施和技术手段保障信息系统安全稳健运行,保护出借人与借款人的信息安全。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记录并留存借贷双方上网日志信息,信息交互内容等数据,留存期限为5年;每两年至少开展一次全面的安全评估,接受国家或行业主管部门的信息安全检查和审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成立两年内,应当建立或使用与其业务规模相匹配的应用级灾备系统设施。

  中华浔:要加强IT技术、互联网产品的实力,便于留底审查。这一点想告诉P2P平台,工信部还是管得着P2P的。

  第十九条 [募集期管理]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为单一融资项目设置募集期,最长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中华浔:在不允许项目拆标的情况下,会淘汰一大批募集期长的平台。也避免出借人的资金太长时间的站岗。也就是说,资金端与资产端,哪一个太多了也不行。有一些P2P平台要调整策略了。

  第二十条 [费用分配] 借款人支付的本金和利息应当归出借人所有。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与出借人、借款人另行约定费用标准和支付方式。

  第二十一条 [征信管理]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加强与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运行机构、征信机构等的业务合作,依法报送、查询和使用有关金融信用信息。

  中华浔:利好征信

  第二十二条 [电子签名] 各方参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需要对出借人与借款人的基本信息和交易信息等使用电子签名、电子认证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及电子签名、电子认证的法律效力。

  中华浔:类似同盾科技、数据戳一类的公司,可以更好地拓展空间。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使用第三方数字认证系统,应当对第三方数字认证机构进行定期评估,保证有关认证安全可靠并具有独立性。

  第二十三条 [档案管理]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采取适当的方法和技术,记录并妥善保存网络借贷业务活动数据和资料,做好数据备份。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的要求。借贷合同到期后应当至少保存5年。

  中华浔:要求P2P平台满标以后,如果投资人投资了,还是可以见的。这要求一些P2P平台必须做得更合规了。

  第四章出借人与借款人保护

  第二十五条[借贷决策]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代出借人行使决策。每一融资项目的出借决策均应当由出借人作出并确认。

  第二十六条 [风险揭示及评估]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向出借人以醒目方式提示网络借贷风险和禁止性行为,并经出借人确认。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对出借人的年龄、健康状况、财务状况、投资经验、风险偏好、风险承受能力等进行尽职评估,不得向未进行风险评估的出借人提供交易服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对出借人实行分级管理,设置可动态调整的出借限额和出借标的限制。

  中华浔:运营是个技术活。

  第二十七条 [客户信息保护]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加强出借人与借款人信息管理,确保出借人与借款人信息采集、处理及使用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及其资金存管机构、其他各类外包服务机构等应当为业务开展过程中收集的出借人与借款人信息保密,未经出借人与借款人同意,不得将出借人与借款人提供的信息用于所提供服务之外的目的。

  在中国境内收集的出借人与借款人信息的储存、处理和分析应在当中国境内进行。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向境外提供境内出借人和借款人信息。

  中华浔:P2P平台的技术实力要提升了。

  第二十八条 [客户资金保护]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实行自身资金与出借人和借款人资金的隔离管理,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金存管机构。

  中华浔:银行托管,第三方支付没戏。第三方支付也不能与银行一起推出更有效率的托管方式。

  第五章信息披露

  第三十条 [融资信息披露及风险揭示]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在其官方网站上向出借人充分披露以下信息:

  (一)借款人基本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年收入、主要财产、主要债务、信用报告;

  中华浔:大大有助于征信业,央行征信中心、以及其他的征信公司真的来了。

  (二)融资项目基本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名称、类型、主要内容、地理位置、审批文件、还款来源、借款用途、借款金额、借款期限、还款方式及利率、信用评级或者信用评分、担保情况;

  第三十一条 [机构经营管理信息披露]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实时在其官方网站显著位置披露本机构所撮合借贷项目交易金额、交易笔数、借贷余额、最大单户借款余额占比、最大10户借款余额占比、借款逾期金额、代偿金额、借贷逾期率、借贷坏账率、出借人数量、借款人数量、客户投诉情况等经营管理信息。

  中华浔:这一块,更有助于做行业研究了。从数据中发现、就看能力了。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在其官方网站上建立业务活动经营管理信息披露专栏,定期以公告形式向公众披露年度报告、法律法规、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及工商登记注册地省级网络借贷行业自律组织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机构治理结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管理团队情况、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风险管理状况、实收资本及运用情况、业务经营情况、与资金存管机构及增信机构合作情况等。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定期对本机构出借人与借款人资金存管、信息披露情况、信息科技基础设施安全、经营合规性等重点环节实施审计,并且应当聘请有资质的信息安全测评认证机构定期对信息安全实施测评认证,向出借人与借款人、工商登记注册地省级网络借贷行业自律组织等披露审计和测评认证结果。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将定期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并置备于机构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中华浔:没有牌照,需要更细心、认真的运营了。后娘的孩子。

  第三十二条 [披露义务的责任主体]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华浔:公司管理层也是有责任的,不尊重事实,不认真经营的,有可能有刑事责任哦。

  借款人应当配合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及出借人对融资项目有关信息的调查核实,保证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客户资金存管] 借款人、出借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资金存管机构、担保人等应当签订资金存管协议,明确各自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资金存管机构对出借人与借款人开立和使用资金账户进行管理和监督,并根据合同约定,依照出借人与借款人向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发出的指令,对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金进行存管、划付、核算和监督。

  资金存管机构承担实名开户和履行合同约定及借贷交易指令表面一致性的形式审核责任,但不承担融资项目及借贷交易信息真实性的实质审核责任。

  资金存管方应当按照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报送数据信息并依法接受相关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重大风险信息报送]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在下列重大事件发生后,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向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报告:

  (一)因经营不善等原因出现重大经营风险;

  (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三)因商业欺诈行为被起诉,包括违规担保、夸大宣传、虚构隐瞒事实、发布虚假信息、签订虚假合同、错误处置资金等行为。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建立网络借贷行业重大事件的发现、报告和处置制度,制定处置预案,及时、有效地协调处置有关重大事件。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将本辖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重大风险及处置情况信息报送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

  第三十九条 [年度审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聘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并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报送年度审计报告。

  中华浔:审计报表,不能少。有经验的审计师,能够看出很多东西。

  第四十四条 [全国行业自律组织] 全国性网络借贷行业自律组织接受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导。

  中华浔:接下去,官方的网贷协议,将会出现一批。

本文来源:http://www.joewu.cn/caijing/427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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