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复核权_死刑复核新规 听取辩护律师意见时应当制作笔录

来源:热点资讯 发布时间:2009-03-08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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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29日从最高人民法院获悉,最高法日前印发关于办理死刑复核案件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的办法。其中规定,辩护律师要求当面反映意见的,案件承办法官应当及时安排。  

办法共10条,主要规定了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审判庭在辩护律师提出有关事项时的处理办法和流程,包括查询立案信息,提交书面材料,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当面反映意见,送达裁判文书等。  

办法规定,辩护律师要求当面反映意见的,案件承办法官应当及时安排。承办法官当面听取辩护律师意见,可以在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场所进行;为节约外地律师赴京的时间和费用,经双方商定,也可以在承办法官赴当地讯问被告人时,在当地法院办公场所听取律师意见。  

当面听取辩护律师意见时,应当制作笔录,由辩护律师签名后附卷。具备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指派工作人员全程录音、录像。  

办法还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查询立案信息,立案庭能够立即答复的,应当立即答复,不能立即答复的,应当在二个工作日内答复,答复内容为案件是否立案及承办案件的审判庭。辩护律师要求查阅案卷材料、当面反映意见的,可以直接与承办案件的审判庭联系。  

为方便辩护律师提交委托手续、辩护意见等书面材料,办法规定可以经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后代收并随案移送,也可以直接寄送至最高人民法院承办案件的审判庭,或者在当面反映意见时提交;案件尚未立案的,可以寄送至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  

辩护律师可以到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场所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  

复核终结后,受委托进行宣判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宣判后五个工作日内将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送达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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