曙光股份股票|曙光股份被曝炒作自家股票 几大股东助推股价暴涨

来源:最新动态 发布时间:2008-12-28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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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梁先生称,曙光股份实际控制人李进巅在公司上市之初,通过自己控制的公司与自然人范政新成立投资公司,再通过投资公司炒作自家股票,抬升股价,在出现亏损后,其与范政新才分道扬镳。  

几大股东助推股价暴涨

2001年上半年对于中国股民来说小有幸福。当年上证指数从2月22日的1893.78点上涨至6月14日的2245.43点,涨幅为18.57%。  

而在这期间,牛股不断出现,刚上市不久的曙光股份则以股价暴涨的表现成为一个市场关注的焦点。  

曙光股份于2000年12月26日才登陆A股市场,而从2000年12月26日至2001年5月31日,公司股价从每股3.13元低点涨至6.38元,涨幅高达103.83%。  

曙光股份2000年年报显示:公司的主营业务是轻型汽车车桥和汽车制动器、汽车齿轮、汽车半轴等汽车零配件的生产经营,当年公司实现营业收入1.81亿元,净利润0.32亿元;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李进巅,丹东曙光车桥总厂持有本公司3875万股,占总股本43%,为公司控股股东。  

2001年上半年,曙光股份实现净利润0.21亿元,同比增加164.38%。曙光股份股价暴涨伴随着业绩的大涨,背后少不了公司几大自然人股东的“巨大”贡献。  

曙光股份2000年年报显示,公司前十大股东中,范正宇持有公司54.26万股,持股比例为0.6%,位列第七大股东,吴尚持有公司30万股,持股比例为0.33%,位于第十大股东。  

而到了2001年6月底,范正宇持有公司股份增至101.93万股,持股比例为0.63%,位列公司第六大股东,刘泽忱持有公司83.79万股,持股比例为0.52%,位列第九大股东。  

联手成立投资公司  

“范政新与李进巅在2000年认识,范政新在炒股方面有着丰富的经验。”报料人梁先生对记者指出,当时曙光股份即将于2000年12月2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沈阳证通投资有限公司的成立就是为了买入曙光股份的流通股,炒作公司股价。  

梁先生向记者提供的《沈阳证通投资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财务报告2001年度》(以下简称《证通投资2001年财务报告》)显示,为曙光股份股价大涨出力不少的自然人范正宇、吴尚、刘泽忱与沈阳证通投资有限公司之间存在密切关系。  

《证通投资2001年财务报告》显示,公司到2001年11月30日资本金账户股票库存295.37万股,全部为曙光股份,按照当日收盘价每股12.30元计算,市值为3633.10万元,浮动收益为906.68万元。  

值得注意的是,公司2001年年报显示,证通公司只持有155.28万股流通股,持股比例为0.96%,为公司的第三大股东,但关于证通公司的详细信息并未披露。“证通公司”是否就是“沈阳证通投资有限公司”,这个恐怕只有当时的操盘者明白。  

《证通投资2001年财务报告》还显示,沈阳证通投资有限公司资本金账户中有如下信息:户名范正宇,金额为1000万元,账号为9539,开户证券公司为中民信沈阳营业部,下挂股东卡为A390056947.  

记者获得的一份资料显示,由范政新签名资金计划组2001年3月28日出具的《关于撤出深市股东卡的说明》有如下内容:目前在我组管理的股东卡中有四人的深沪股东卡不在同一资金账户中,其中姓名为刘泽忱的沪市股东卡所在账户为沈阳中民信9267,深市股东卡所在账户为沈阳长城5072,为避免今后给账户管理公司带来隐患,特提出将上述四人的深市股东卡撤出目前资金账户,保留在资金计划组,待需要时调往指定账户。  

《证通投资2001年财务报告》还显示,在委托资金账户中户名为吴尚的账号为8924,开户证券公司为西南证券深圳营业部,下挂股东卡为A390053258,金额为空白。记者获得一份分仓计划显示,因当时公司在长城证券沈阳营业部的资金过分集中,对公司下一步业务操作造成风险,为回避风险,将吴尚等5名股东的股东卡及股票从长城证券沈阳营业部转为中国科技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沈阳营业部新设账户内,其中姓名为吴尚的沪市股东卡为A390053258,股份为32万股,深市股东卡为29750439.  

对于《证通投资2001年财务报告》的内容和上述资料记者无法进一步核实,但分仓计划中吴尚持有股票32万股的数量与曙光股份2000年年报中股东吴尚持有公司30万股的数量基本吻合。  

多账户集体炒作  

曙光股份上述自然人股东资金来源于何处,梁先生向记者提供的资料《沈阳证通投资有限公司资产管理协议书(协议号:ZTA0010)》(以下简称“ZTA0010”)、《沈阳证通投资有限公司资产管理协议书(协议号:ZTA0011)》(以下简称“ZTA0011”)、《沈阳证通投资有限公司资产管理协议书(协议号:ZTA0012)》(以下简称“ZTA0012”)、《沈阳证通投资有限公司资产管理协议书(协议号:ZTA0014)》(以下简称“ZTA0014”)或许能从中解惑。  

《ZTA0010)》显示,2001年2月,沈阳曙光汽车工贸有限公司与沈阳证通投资有限公司签署《资产管理协议》,委托资产为3000万元,委托资产账户沈阳曙光汽车工贸有限公司在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沈阳营业部开设用于与沈阳证通投资有限公司合作的专用账户,户名为范政新,账号为2369。投资范围为认购丹东曙光车桥股份有限公司流通股股票,合作期限为2001年2月16日至2001年12月20日。在收益分配上采取保本分成方式,分成比例为8.5∶1.5.  

梁先生提供的丹东仲裁委员会裁决书(丹仲裁字(2003)第124号)也显示,沈阳曙光汽车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在庭审中称,2001年2月16日沈阳曙光汽车工贸有限公司与沈阳证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申请人”)签订了由申请人出资人民币3000万元委托被申请人管理《资产管理协议》,投资范围为认购丹东曙光车桥股份有限公司流通股股票,投资期限为2001年2月16日至2001年12月20日。上述信息已经被仲裁庭审理查明。  

丹东仲裁委员会办公室一位龙姓工作人员在其办公室内向记者证实了丹仲裁字(2003)第124号裁决书的存在,但其表示具体内容不能公布。  

《ZTA0012》显示,2001年3月14日,沈阳证通投资有限公司还与丹东傲绅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签署了《资产管理协议》,委托资产规模为3000万元,委托账户为丹东傲绅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在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沈阳营业部开设的用于与沈阳证通投资有限公司合作的专用账户。户名为于强,账号为5674,投资范围为2001年3月14日至2001年12月20日,投资范围也是认购丹东曙光车桥股份有限公司流通股股票,分成比例为8.5∶1.5.  

值得注意的是,记者在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查阅上述《丹民三初字第00001号》卷宗时发现,丹东市公安局经济侦查支队于2006年4月3日出具的证明(以下简称“丹东市公安局经侦证明”)显示,包括丹东傲绅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丹东曙光车桥总厂职工持股会、曙光股份于2003年9月6日向丹东市公安局经侦处递交了《控告检举书》,控诉范政新等人诈骗上述三个单位资金。  

从上述资料看出,丹东傲绅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与丹东曙光车桥总厂职工持股会、曙光股份之间关系的确较为密切。  

《ZTA0011》显示,2001年3月1日,沈阳证通投资有限公司与丹东鸭绿江啤酒有限责任公司也签署了《资产管理协议》,委托资产规模为5000万元,委托账户为丹东鸭绿江啤酒有限责任公司在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沈阳营业部开设的用于与沈阳证通投资有限公司合作的专用账户,户名为范政新,账号为2369,合作期限为2001年3月1日至2001年12月20日,投资范围还是认购丹东曙光车桥股份有限公司流通股股票,分成比例为8.5∶1.5.  

《ZTA0014》显示,2001年3月27日,沈阳证通投资有限公司还与丹东市宏伟汽车部件厂签署了《资产管理协议》,委托资产规模为3650万元,委托账户为丹东市宏伟汽车部件厂在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沈阳营业部开设的用于与沈阳证通投资有限公司合作的专用账户,户名为刘丽,账号为5790,合作期限为2001年3月27日至2001年12月20日,投资范围为认购丹东曙光车桥股份有限公司流通股股票,分成比例为8.5∶1.5.  

对于上述《ZTA0012》、《ZTA0011》和《ZTA0014》的内容,由于时间久远且上述公司所留信息不详,记者难以再做进一步的查证。  

子公司浮出水面

从上述情况可以看出,沈阳证通投资有限公司与曙光股份的股价大涨有着密切关系,而沈阳证通投资有限公司有何来历?  

记者在丹东、沈阳调查发现,沈阳证通投资有限公司不仅受曙光股份的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李进巅所控制,也是曙光股份的参股子公司。  

沈阳工商局的工商资料显示,沈阳证通投资有限公司成立于2000年12月,注册资金为3000万元,股东为丹东曙光车桥股份有限公司(曙光股份上市之初的名字)、丹东曙光车桥总厂职工持股会、范政新,三者的出资金额分别为150万元、1500万元、1350万元,李进巅为公司的法人代表。  

丹东曙光车桥总厂职工持股会股东刘桂英、李海阳、李欣、孙波等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显示,选举李进巅为持股会代表,授权其全权行使持股会职责。丹东曙光车桥总厂职工持股会员工持股明细表显示,员工持股会投资总额为1500万元,公司有33名自然人股东,其中“李海洋”投资总额为600万元,占总投资金额的40%,持股比例最高,而在这些自然人股东中并没有“李海阳”的名字。  

奇怪的是,在“选举李进巅为持股会代表,授权其全权行使持股会职责”的授权委托书中的持股会成员签字中,没有“李海洋”的签字,却有“李海阳”的签字。  

上述“李海洋”与“李海阳”是否为同一人?  

一份盖有“丹东曙光车桥总厂工会委员会”章的《员工持股会对外投资的决定》显示,为增加持股会的经济效益,经丹东曙光车桥总厂员工持股会2000年12月5日全体成员会讨论决定,丹东车桥总厂员工持股会作为一个股东与其他两个股东合资设立沈阳证通投资有限公司,持股会代表签名中有“李进巅”模样的字体。  

曙光股份2010年的《配股说明书》又显示,李进巅和李海阳为父子关系。  

丹东曙光车桥总厂于2004年6月转制为丹东曙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李海阳时任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现更名为辽宁曙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更名后公司的法人代表变更为李进巅。  

曙光股份2000年年报显示,丹东曙光车桥总厂持有曙光股份43.06%的股份,为公司控股股东。公司2013年年报已经变化为:辽宁曙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曙光股份20.65%的股份,为公司控股股东,李进巅和李海阳父子分别持有辽宁曙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48.11%、28.87%的股权,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从上述资料可以看出,沈阳证通投资有限公司与李进巅父子不无关系,同时,该公司也是曙光股份的参股子公司。  

记者在2014年11月5日、7日向曙光股份2014年半年报中的邮箱发送邮件采访提纲,期间还给公司发过一次传真采访函。11月27日,记者拨打了董秘办公电话,接电话的人士对记者称由于公司邮件较多,没有看到。随后记者在11月27日、28日再次给公司的邮箱发送采访提纲,并再次给公司传真了一份采访提纲,此后记者多次拨打曙光股份办公电话,却无人接听。  

蹊跷的缺席判决

“沈阳证通投资有限公司的操盘人是范政新,到2002年1月由于曙光股份股价大跌,沈阳证通投资有限公司出现亏损,此时公司股东因为谁应该为亏损负责产生分歧,在此情况下,范政新在2002年1月以考察名义出国。”梁先生对记者表示。  

由于范政新常年在国外,由此还引发了一场蹊跷的缺席判决。  

2010年,《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丹民三初字第00001号)》(以下简称“丹民三初字第00001号”)判决:被告范政新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丹东顺利物流中心偿还欠款1350万元及利息。  

《丹民三初字第00001号》显示:被告范政新经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丹东中级人民法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对其缺席审理。  

梁先生指出,2011年9月30日,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庭依据上述判决,在范政新沈阳住所门上张贴了《执行裁定书》和《拍卖通知书》,并于2014年强制执行。  

上述案件也起因于2000年12月6日,当时,范政新与丹东曙光车桥股份有限公司(现为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即曙光股份)和丹东曙光车桥总厂签订了《关于合资设立投资公司的协议》,约定三方合资在沈阳市南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设立沈阳证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股本构成为丹东曙光车桥总厂职工持股会出资1500万元、范政新出资1350万元、曙光股份出资150万元。  

《丹民三初字第00001号》显示,丹东顺利物流中心诉称:范政新因无投资资金,向丹东曙光车桥总厂借款1350万元,2000年12月19日,丹东曙光车桥总厂将其出资的1500万元、曙光股份出资的150万元及范政新借款的1350万元,合计3000万元,一并从农业银行丹东分行电汇到范政新指定的账户;2002年1月19日,范政新畏罪潜逃国外,造成曙光车桥总厂索款不能。  

“丹东曙光车桥总厂于2004年6月转制为丹东曙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现更名为辽宁曙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丹民三初字第00001号》显示,2009年,辽宁曙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将其对范政新的1350万元债权转让给了丹东顺利物流中心。  

“范政新于2002年出国并不是畏罪潜逃,而是以考察的名义出国。”梁先生对记者指出,最为重要的是,丹东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述判决在审理过程中没有对被告范政新尽到送达告知义务。  

梁先生出具的委托书显示,早在2003年2月,范政新委托其全权代表提议召集、参加沈阳证通投资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并有权在股东会上提议和就会议决议进行表决。  

梁先生对记者指出,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可以通过以下四个途径通知被告范政新:第一种途径,《执行裁定书》和《拍卖通知书》是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在范政新沈阳的住所地址房门上张贴的,可以用该方法向范政新送达开庭通知;第二种途径,沈阳证通投资有限公司的工商档案上有被告范政新的身份信息,身份证号码,在安徽的家庭住址,在同一住址中有范政新母亲、兄长同住,可邮寄通知送达开庭传票;第三种途径,范政新的住所是沈阳证通投资有限公司之前的办公场所,其授权给其表妹梁晓辉管理该套房产,该房产为梁晓辉、梁先生从曙光股份手中收回,可以通过梁晓辉找到范政新;第四种途径,《委托公证书》及书面开会申请显示,范政新授权梁先生代表其本人行使沈阳证通投资有限公司股东权利,梁先生将范政新授权委托及书面开会申请提交给“债权人”,并且留下了申诉代理人梁先生的联系方法,“债权人”提供给法院的证据表明其已经收到,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可以经代理人梁先生转达通知范政新到庭。  

“在审理上述案件时,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能够通过上述四种方式向被告范政新送达开庭通知书或开庭传票而不做,阻止了被告到庭应诉,剥夺了被告范政新的辩护权。”梁盾对记者指出。  

沈阳证通投资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第三章《股东姓名(或名称)和住所》显示,范政新在沈阳的住址为沈阳市城中花园17-2-101号,其身份证户籍登记地址为,安徽省定远县定城镇鲁肃大道1309号。  

张殿龙律师对记者指出,公告送达是在法院穷尽送达义务仍然无法联系到被告人时所采用的不得已的一种送达方式,在此之前,法院应将开庭传票送至被告的身份证居住地、常住地址,如果这两种方式仍然无法联系到被告或其家属,则法院应派人到这个两个地方之一核实无法联系到被告的原因并做记录,在完成上述送达方式穷尽时仍无法联系到被告才能启用公告送达。  

当时,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将被告范政新开庭传票送到了哪里,交给了什么人?记者就此给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发送传真提出采访请求,但截至记者发稿时,尚未收到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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