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化科技股票|丹化科技: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来源:公司资金 发布时间:2018-05-09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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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屋财经网(www.joewu.cn)9月27日讯
证券代码:600844 900921 证券简称:丹化科技(7.970, -0.03, -0.38%)丹科B股(0.587,0.00, 0.34%)编号:临2016-022
丹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459号文《关于核准丹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公司获准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37,903,622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7.48元,股款以人民币缴足,募集资金总额为1,779,519.092.56元。
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28,517,903.62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751,001,188.94元。上述募集资金于2016年8月25日到位,业经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予以验证并出具《验资报告》(众会字(2016)第5743号)确认。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的要求,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通辽金煤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辽金煤”)与保荐机构海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海际证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
分别与江苏银行(10.180, 0.05, 0.49%)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南京银行(10.190, 0.08, 0.79%)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国家开发银行上海市分行(以下统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于2016年9月21日、2016年9月13日。
2016年9月19日和2016年9月21日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三方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丹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通辽金煤化工有限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
乙方: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国家开发银行上海市分行
丙方:海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除非甲方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批准程序外,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该账户不得支取现金,不得透支,不得办理通存通兑业务,不得开通网上银行支付功能。甲方根据业务需要向乙方逐份申购转账支票等付款凭证,转账支票必须向乙方提示付款。
该监管账户的资金使用,由甲方持付款凭证至乙方柜台,经乙方审核同意后办理资金划付业务。甲方应为乙方的审核留出足够的审核时间。
原则上,当日需支付的业务必须在16:00前提交乙方,16:00后提交的业务乙方次日处理。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应当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相关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从专户中支取资金明细表加盖公章后传真至丙方,甲方应保证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五、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宇尔斌、靳瑜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六、乙方按月(每月7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七、甲方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甲方、乙方应在本条约定事项发生之日起2日内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以及相关合同、证明等相关书面文件。
八、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四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九、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十、甲、乙方如果未按第六、七、九条规定尽到告知义务的,丙方知悉相关事实后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另外,甲方怠于履行督促义务或阻挠乙方履行协议的,丙方知悉有关事实后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十一、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董事会
2016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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