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2496辉丰股份股票】辉丰股份(002496)2016年第一次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来源:债券 发布时间:2016-04-26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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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496 证券简称:辉丰股份 公告编号:2016-047债券代码:128012 债券简称:辉丰转债
江苏辉丰农化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增加、变更或否决提案的情况。
2.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的决议。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6年6月24日(星期五)下午14:30时起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年6月24日上午9:30-11:30时,下午 13:00-15:00时;通过深交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6月23日下午 15:00时至2016年6月24日下午15:00时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盐城市大丰区城北新区郁金香客栈(226省道与南环大道交叉口,迎宾大道1号)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仲汉根先生
6、会议通知情况:公司董事会已于2016年6月8日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2016-042)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及投票表决的方式和方法等。
7、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等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9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730,972,72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4899%。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730,791,70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4779%;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81,02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0%。
2、持股5%以下中小股东(指除单独或者合并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股东,以下统称“中小股东”)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7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7,179,66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76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0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6,998,64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643%;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7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81,02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0%。
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人员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 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
二、 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30,794,742.股,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57%;反对159,66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8%;弃权18,32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7,001,68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7.5211%;反对159,6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2238%;弃权18,3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2552%。
该项议案通过。
2、关于转让全资子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出席会议的本议案关联股东为仲汉根先生、仲玉容女士,仲汉根先生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担任公司董事长职务;仲玉容女士为仲汉根先生之女。仲汉根先生、仲玉容女士为该议案的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量共为723,793,053股,进行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7,001,689股,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5211%;反对177,98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789%;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 同意7,001,68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7.5211%;反对177,9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478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000%。
该项议案通过。
3、关于受让江苏大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部分股权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30,813,062股,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82%;反对159,66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8%;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 同意7,020,00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7.7762%;反对159,6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223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000%。
该项议案通过。
4、关于为辉丰国际有限公司向银行申请融资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30,794,742.股,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57%;反对159,66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8%;弃权18,32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7,001,68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7.5211%;反对159,6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2238%;弃权18,3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2552%。
该项议案通过。
公司投资者欲了解上述议案的有关情况,可查阅2016年5月21日和2016年6月8日刊载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以及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第六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所涉事项的独立意见、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所涉事项的独立意见等相关公告。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江苏涤非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孙俐、潘春香
3、结论性意见:“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出席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江苏辉丰农化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江苏涤非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江苏辉丰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二O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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